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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11月刊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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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2018-12-17 13:32 活动类型 专业报告

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11月刊第58期



LCOUNCIL《每月速递》58期即将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更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海关实务、兼并与收购、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四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债务催收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系列、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系列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海关实务系列(四)关检融合背景下,从事后稽查角度看企业预防性关务合规要点——稽查种类、稽查应对及分歧协调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检融合之后,一方面企业现有的报关流程更加便利,人力及通关成本减少,另一方面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何预防事后稽查,企业面对事后稽查应当如何应对,成为法务同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 在线聚焦关检融合背景下,企业事后稽查在稽查种类、稽查应对及分歧协调方面的合规要点,特别邀请汇业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领域杨杰、王涵律师解读海关稽查趋势,提出合规风险应对管理和实操建议。

【同行参与】: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的时候应该怎样维护身的合法权益?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动披露呢?


【专家答疑】:《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将主动披露的制度建立起来,之前也有类似的披露制度。但在法律法规中言之不确。《海关稽查条例》中较为明确,企业发现监管上的违规,可向海关进行披露,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披露的时间。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实施办法,企业如果已遭遇海关的稽查,如海关的稽查通知书已下发给企业,这时企业再自行披露,从法律上不再认为是自行披露,而是对海关的主动交待行为。所以在时间上有限制。第二,自我披露可以减轻、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但本身不能免除补税的义务。即海关如认定申报行为漏税,即使自我披露,也不能免除补税的义务。

l   兼并与收购系列(三)从“马蜂窝”事件出发,看企业在投资、并购项目中数据保护以及数据合规工作要点解析


在以数据为王的当下,业务数据将直接影响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因此,在企业进行投资、并购中,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目标公司数据保护体系以及数据合规重点风险进行排除。“马蜂窝”事件再一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数据保护与个人隐私问题是一个贯穿交易全过程的核心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企业投资、并购中数据保护及合规中的要点问题,特别邀请到LEGALBAND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领域中国律师10强之一齐斌博士,结合国内外实操案例经验,为企业揭示投资、并购中数据保护及合规的风险点,并提出应对之道。

【同行参与】:在公司并购的前期协商阶段,可能会涉及双方员工与客户数据的使用或处理,这种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应当事前取得员工、客户的同意?或事后告知员工与客户?


【专家答疑】:在实践中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使用员工或者用户数据需要挨个征得同意,这就存在两个弊端:第一,会减慢数据收集和提供的速度和数量;第二,即便是将义务限定为通知而不是征得对方同意,就通知的本身而言也会泄露交易信息,这对于交易的保密和进行都是不利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建议寻找某种替代性的方法,其中的处理方式之一就是将这些数据以归纳、整理的方式提供,而非提供原始数据,用来满足前期的需求。


随着并购工作的深入,需要提供更多员工或客户的进一步数据,通常情况下,可先提供公司比较资深的员工、高管、董事会成员的数据以及前十大客户、供应商的数据,这样可以减少和缩短征得同意的难度以及时间。但是最终还是需要判断这个交易是否可以向员工或是供应商披露。若企业正在接受投资,这种情况下的敏感度可能没有那么高,若公司面临被某一家公司或者竞争对手收购,这种情况则会影响到公司员工的稳定性和客户稳定性,这时候需要进行个案的判断,再决定是否需要告知或是限定披露的内容和范围。确实中间会面临完全合规与保护商业利益之间的利益取舍问题。

l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八)汽车行业“数”驱产业变革中数据合规要点解析


据了解,智能网联推动汽车产品与技术升级、智能化运营管理正是当下焦点所在,企业在汽车市场、消费者信息、产品开发和后市场等方面,更为注重智能化整合大数据的能力,但是在搭配车企升级过程中,企业对数据获取、数据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瑕疵漏洞。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数”驱产业变革下汽车行业数据合规要点,特别邀请到拥有丰富经验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律师,从大数据的角度为企业法务同行厘清产业变革中合规要点,规避合规风险。

【同行参与】: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数据泄露、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用户隐私保护及相关存储的获取行为,企业应当如何督使自身符合规定要求?


【专家答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自愿原则与合法性原则,这是源头,经过第三方完整授权,包括用户的完整授权可以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要对已获取的合法数据采取防止泄密的技术设施保护。第一个技术设施保护就是加密,对于加密存储的数据,即使泄露后也无法被获取出内载的个人信息。第二是严格实行内部数据等级,数据类别等级要与访问权限类别等级严格对。权限设置的方式,将大大降低重要数据发生泄露的风险。第三个措施就是要对所有对外交流或互换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包括对外数据的自身内容与用户授权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还应备有紧急预案,一旦发生数据泄露,立马向公安机关报备,以此做到免责。因为国家将应对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作为衡量企业是否有责的一个重要因素。

l   反不正当竞争系列(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医药企业推广行为的合规性探讨


近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三起药企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施贵宝因赞助医生参加海外会议,泰凌医药、凯西医药因违规推广相继被罚,引发了业界的高度关注。而在“耗材捆绑设备”被定为涉嫌商业贿赂后,上海工商也以设备捆绑耗材销售为由处罚某药械企业72万元。


基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 Workshop聚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医药企业推广行为的合法与合规,共同探讨企业在常见销售推广模式下的商业贿赂风险以及“医药代表备案制+两票制”下企业行为的合规性,特别邀请曾就职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法务同行梳理新反法下药企所涉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与建议。

【同行参与】:利乐案中,处罚决议书里面提到了两个特征,一个是追溯性的累计折扣,还有一个是个性化的销售目标制订,称之为忠诚折扣。但是除了这两个特征以外,处罚决议书还提到因为存在应付累加才最终认定违法。是否只要有前述两个特点而不需要应付累加的其他因素就可以认定违法呢?


【专家答疑】:利乐调查分为两个阶段,早期是从2008—2012年,当时查到的是奖励后续的状况,但因为利乐当时做得很好,政府和工商总局沟通了很多次,最后是通过协商做出承诺,答应以后不再做统一计算销售的耗材和相应的维修、保养,利乐也确实按照承诺做到了。后期,就是忠诚折扣的阈值问题。利乐的法务还是有疏忽,其实既然有英特尔案在先,利乐应当要讲出自己和英特尔的区别,没有区别出来就要面临较大的风险。此案中,处罚结果其实并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但忠诚折扣是此案的核心,它的经济学分析也是围绕着忠诚折扣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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