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学习更有趣

LCOUNCIL《每月速递》第89期

发表时间:2021-08-12 16:53

【点击】下载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9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劳动法、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广告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2021812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劳动法、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广告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五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2021812

l 企业调岗调薪及调整工作地点合规难点分析与风险防控

在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实务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发生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不可避免。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集中在调岗、调薪及调整工作地点三个方面,而其中蕴藏着许多难点,员工因不满调整进而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付补偿金的案例屡见不鲜。

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实际经营过程中,时常需要依据市场经济变化及用人单位自身需求,对劳动者的岗位、薪资及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也往往将“调岗调薪及调整工作地点”作为重新分配企业人力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调整实质上改变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相关权利的程序、条件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甚至限制。对此,LCOUNCIL通过调研了解到,关于“绩效考核有哪些注意事项?关于不胜任工作、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是如何认定的?职级调整、汇报线调整等是否需要获得员工同意?地方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法》有何突破?如何降低企业风险?”等问题也都是企业较为关注的重点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立行律师,聚焦于企业调岗调薪及调整工作地点合规难点分析与风险防控,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2021812

l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务解析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相关资料显示,2020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约达到11万亿元,预计2025年将达到19.33万亿元网络交易飞速壮大起到了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出不少新问题,尤其是平台责任、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新业态相关的网络交易等问题大众都期待获得进一步的解答。

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配套规则,在今年3.15之夜重磅推出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了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2014年3月15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此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最终版本与2020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存在显著不同。对此我们将针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要点分析,最终给出企业合规建议。

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小丰律师,田律师将聚焦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务经验,进行详细的解读,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思路

4.png

【同行参与】新颁布的《民法典》确认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当商业推送行为还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我们应该关注和注意哪些?

【专家解答】不当的商业推送也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办法第十六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商业推送应当首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或者经消费者请求才可以发送,发送过程中也应当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此外要提供简洁、免费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明确拒绝的则不得发送等。


l 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判断及应对策略

实践中,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企业名称登记部门的地域分散化管理、事前不进行在先权利审查、事中事后缺乏有效纠正和监督等原因,该类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很多痛点。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直在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权利人而言,此类争议仍然呈现出侵权屡禁不止、程序延宕绵长、裁判难以执行等难点。

我们注意到,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规则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并对于类似争议中民事判决的执行做出了衔接性规定。因此,企业名称纠纷处理规则有何变化?对于争议解决实践内容又有何实际意义?民事诉讼困境所在及行政处理方式的完善等等问题也都影响着未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诸多细节。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佘轶峰律师对中国企业名称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则及《新规定》对企业名称纠纷行政解决方式的完善进行简要评述与分析,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5.png

【同行参与】有一家外地的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了本企业名称中的字,因为企业名称有商标权,但对方企业之前就已经注册登记,考虑如何维权?

【专家解答】假设外地企业使用了本地企业字号且权利人的字号也具有商标权则要看外地企业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如果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构成侵权情况如果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纠纷解决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外地企业登记地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假设外地企业抢注了商标权并在后使用于企业名称中可以考虑使用商标法中规定的抢注在先使用名称制度进行维权同时也不妨碍权利人提起企业名称冲突的行政投诉


l 盲盒营销与软文营销的法律界限

近年来,盲盒营销与软文营销兴起,吸引众多消费者大肆消费。就盲盒营销而言,整个盲盒风潮的繁荣景象很容易让品牌掉入产品噱头的漩涡,其给予当下品牌逻辑的冲击更值得警惕。今年以来,上海市消保委、中国消费者协会连续发声,指摘盲盒消费中常见问题,人民日报2月19日刊发《盲盒消费热潮下问题不容忽视,中消协提示:购买“盲盒”勿盲目》一文,对盲盒问题加以报道。而软文营销作为区别于传统“硬广告”的文字传播,对于很多初创公司来说,软文推广是一种非常好的营销方法,做的好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

盲盒营销和软文营销作为新兴事物,我国对于其规制的法律法规并不特别完备,但也并非完全没有规制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而言,盲盒营销有哪些具体类型?软文营销又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其监管趋势又如何?亟待厘清。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远律师对盲盒营销与软文营销的法律界限进行简要评述与分析,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6.png

【同行参与】请问若竞品在其软文营销中有诋毁我司的内容,这种行为我们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来应对吗?或者有什么其他好的应对方法吗?

【专家解答】作为一个评论或者广告的要求不同,构成商业诋毁的标准也不同。如果是商业广告,更容易构成商业诋毁,如果是言论,有表达空间存在。证明软文广告,最主要是举证的问题。一般而言,通过民事诉讼,作为原告须证明其为广告,并且存在诋毁,相对于行政机关,举证能力是不足的。可以尝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违规可以开启行政程序。如果取得了一些比较有力的证据,会对后续的民事诉讼有所帮助。


l 商业地产租赁案件合同效力问题实务解析

近些年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让商业地产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但在商业地产租赁的过程中,相关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互联网电商的冲击,加之去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商业地产租赁领域更添动荡。

商业地产租赁相较于一般的房屋租赁而言有其独特的商业背景,其纠纷涉及的租金高、问题复杂。在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是争议的重点。因此,租赁合同中对提前退租问题该如何约定?提前退租合同纠纷解决路径以及其中风险点何在?转租时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违规、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情形下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该如何防范?以上都是企业较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亮律师聚焦于商业地产租赁案件合同效力问题实务解析,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7.png

【同行参与】合同无效、到期或解除后,承租人却拒不返还涉案房屋,或者返还时未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承租人以已经撤场,只是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抗辩,出租人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这更多的是商业风险的甄别问题。承租人已经撤场,留下的租赁保证金或者还有一部分装修保证金就是他能够承受的最多风险,如果此时还要走司法程序,根据合同和法律是可以的,但是成本会比较高且麻烦。对出租人来说,主要还是看本身这个房屋是否还能租出去。一个真实案例,承租人入驻承租房屋的时候,房屋各方面条件都正常,但是窗是封死的,他认为这会导致装修时不能通风,装修将来很快就会开裂,后续还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以此来要求解除合同。从这个角度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花了大量的精力去证明,到最后结果差不了太多。还是需要从经济上考虑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是不是划算。


l 新法速递——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 息范围规定》为切入点,分析企业APP及小程序个人信息合规要点及操作指引

2021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开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正式施行日期为2021年5月1日。

规定明确了39类App的基本业务功能,首次将小程序明确纳入APP收集个人信息的监管范围,作为个人信息违规收集、使用和处理的重灾区,APP以及小程序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监管已经是我国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的执法重点。如何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界定移动应用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如何管理和约束第三方开发机构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并控制因此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在企业内部构建移动应用全周期的个人信息合规保障机制?面对用户有关个人信息或隐私的投诉时,如何有效解决投诉并避免不利影响的扩大?移动应用如何合法合规地提供个性化服务或精准营销?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特别邀请到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钛戈律师,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为切入点,分析企业APP及小程序个人信息合规要点及操作指引,为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8.png

【同行参与】个保法落地以后,如果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收集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不受限于《规定》的内容?

【专家解答】可以这样说。《必要信息范围规定》第二条已经提到APP运营商收集用户信息的应该遵守本规定,但是有个例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所以,如果有一些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要去收集一些信息,那确实不限于规定。例如现在各地用的健康码涉及的个人信息很敏感以及内容很多,这类信息没有办法去直接套用《必要信息范围规定》,因为是为了履行防疫安全的法定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分享到:
理购(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7521187549  18321817512 联系邮箱:cs@lcouncil.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1栋1楼101室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