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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3月刊第38期

发表时间:2017-04-1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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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企业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内部调查及证据固定技巧

答疑呈现:

▌ 某公司发现某员工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案件涉及数额已达百万,报案机关应如何选择?如何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起诉?

【专家答疑】:第一个问题,关于报案机关的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的刑诉和民事诉讼的管辖地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管辖地就是犯罪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所以首先要判断他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何处?如果你找的报案机关根本无管辖权,可能该公安机关根本不会受理,所以首先要判断报案机关的管辖权。其次,如果有几家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选择的原则是尽可能的选择管辖的级别更高的公安机关,以及经济较发达放入地方管辖该刑事案件,这是实践中的经验。

第二个问题,如何来配合公安机关。如果公司希望公安机关能顺利的受理这个案件,建议公司尽可能把能搜集到的证据搜集充分,建议根据起诉职务侵占罪的证明标准准备证据,公司的证据越充分,案件被受理的可能性就更大,案件被成功侦破,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能性也越高。

▌ 某公司有一个财务长期利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公司发现时,他已经累计骗取公司的报销款项近2万元,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还是诈骗呢?

【专家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是以侵吞、骗取、窃取等方式来侵占本公司的财物,在非法手段中就已经包含诈骗。如果他本身利用的是职务便利,就定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他是用骗的方式,利用的不是职务便利而是工作便利,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是诈骗罪。在刚才的案件中,他是公司的财务,那一般要看他具体的财务工作是否包括发票报销,是否在报销的过程中涉及到他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这是他职务范围以内的事情,他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是职务侵占。

2、劳动法——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及未签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及认定的地区性差异

答疑呈现:

离职后如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这个问题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常见情况是有部分公司没有及时发放,或公司认为员工已经在竞业而不发放,在此情况下需要确认如果员工离职以后,企业不发放竞业补偿金,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当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外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所以,如果离职后没有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约定的无效,但是各个地区也有一些差别。如北京市规定,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仍然有效。江苏省规定,员工离职后企业未支付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无效。深圳市规定,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竞业限制仍然是有效。

3、合规与反腐败——浙江工商官员权威解析2016典型反商业贿赂案件及2017最新执法趋势

案例:资产评估机构向房产中介支付“咨询费”等财物,不论是否入账均构成商业贿赂

▌ 案情简介:

嘉兴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某房产中介时发现,其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一笔来自某资产评估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究其原因是房产中介向该评估机构介绍客户后获得的返利。嘉兴工商以商业贿赂对房产中介进行了处罚。房产中介以自己如实入账等理由上诉法院要求撤销,经过二审法院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案例辨析:

(1)房产中介收受了评估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的财物,而向客户推荐该机构进行房产评估,实际上排除他人正常交易的机会,显然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评估机构向中介支付这笔费用的目的都是为了换取“独家”的客户信息,从而有效避开其他同行业者的竞争,属于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竞争机制的破坏性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本质特征,也是鉴别商业贿赂的基本标准之一,即这样的利益支付和收取行为是否会对正当的竞争行为发生扭曲,破坏正当的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房产中介掌握着需要进行二手房交易评估的客户信息,这些客户信息是评估机构需要进行争取的对象,是评估机构的潜在客户。在公平竞争机制下,评估公司想要争取到这些客户,需要通过广告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合理降低价格来实现。但房产中介收取了评估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的利益和财物,这些客户的信息就单独给到房产评估公司,排除了其他的房产公司的正常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房产中介陈述咨询费是向评估公司提供了房产的真实价格等信息,但从房产中介提供的证据看,这些数据仅仅是房屋成交的价格、装修的情况、双方客户的信息(如联系电话)等,但评估公司完全可以从客户方面了解这些情况,也可以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进而掌握到房产的交易价格、装修情况等信息,并无必要向房产中介支付高达60%的评估费。即在评估费中的60%是提供给房产中介,而并没有让利给消费者,这笔咨询费的支付,对价明显不合理,是假借咨询费进行商业贿赂。房产中介以自己如实入账等理由主张撤销,但是否如实入账并不影响商业贿赂的成立。

4、公司法——官员权威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

答疑呈现:

▌ 商业贿赂的双方的行为是相对隐蔽的,在司法实践中,工商执法部门是如何发现企业商业贿赂这种行为的?是接到举报还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发现的?

【专家答疑】:商业贿赂的发现路径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日常检查,执法部门会对企业的经营场所、交叉信息(账目)等开展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会发现一些商业贿赂的线索,受贿单位一般不会把利益记录到账目中去,但往往行贿单位会把这部分利益放进去,因为这部分支出涉及到成本支出,企业希望这部分成本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少交营业税。第二种是举报,这些举报来自于单位内部、同行业、或一些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员。第三种是在其他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的线索,例如纪委、检察院等在调查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过程中,会发现一些行贿单位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进行商业贿赂。

▌ 工商执法部门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如果他们主动提交一些证据,是否会有从宽处理的政策呢?

【专家答疑】:有这样的政策。企业要做到规范内部的检查,在发现情况后,要通知该人员进行解决,并把这个情况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这叫做立功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本期人物——雨中的旋律(通力电梯大中华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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