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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1月刊第36期

发表时间:2017-02-1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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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企业裁员重组的法律分析以及风险防控


报告呈现:

相对于经济性裁员而言,我们了解到企业面临较多问题在于:由于全球经济下滑使企业不得不进行“预防性的裁员”,但针对“预防性的裁员”并不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

首先,它并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同时,预防性裁员会一个部门裁掉两三个人,甚至是一个BU(业务单元)。所以,企业很难从《劳动合同法》中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再加上现如今媒体和律师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放大,导致更多的舆论不利于用人单位。

所以,本报告将针对企业经济性的裁员会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二者的区别进行简要的概述。

2.海关实务——2016年海关通关一体化背景下企业海关风险的新特点及其应对方式

报告呈现:


通关一体化改革最早是2010年6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刚开始仅限于海域,且对企业的要求很高。最近海关发布了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公告,第一扩大了整个改革的范围。现在海运、陆运、空运都可以用通关一体化的方式;第二扩大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大到北京、环渤海。可见此次改革力度之大。

以前企业进口货物的时候,首先要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电子审单方式接受企业申报后,还要审核涉税要素(比如品名、税号、价格等),之后进行内部查验,接着给企业税单让其交税,最后海关才放行货物。

按以前的作业模式,整个流程下来之后,企业受到的损失很多,因为通关速度比较慢。现在实行的自报自缴新机制缩短了整个通关时间,首先企业要自主申报,报关单中涉及到税号、价格、产地等等,报完之后交由海关审核,接着企业自己算税费、打印税单,接着缴纳税费,海关对此只进行抽查审核。

3.知识产权——《网络安全法》内容解读及企业风险应对

报告呈现:


《网络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由于该法律引入了许多新制度,而新制度本身伴随着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很大影响,企业有必要详细了解该法律。

此外,该法律在实施之前,国务院的相关部委将会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条例和规章,使得该法律内容更加丰富。同时该法律也带来了一些讨论,例如近期有很多外国的IT企业联合致信国务院,对该法律的执行产生了诸如国家安全视察的时候,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程序的原代码等疑虑。

4.合规与反腐败——最新FCPA案例解析—聘用政府官员家属的FCPA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

报告呈现:


美国政府和FCPA的观点,对政府官员是做扩大解释的,即政府官员的家属也在政府官员的范畴内。但是FCPA向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前的案例也没有清楚的指引。在此情况下,摩根大通案件有很多争议,认为这个案件可能参考的理论有两种。

一种理论是认为外国政府官员的家属获得利益后又给该外国政府官员,即外国政府官员间接获得利益,家属充当中介人的角色,那么这就构成了较明显的贿赂。

在早期,FCPA曾有几起关于聘用外国政府官员家属的案件,但是当时FCPA采用的是旧的理论,即只要家属没有把利益传输给政府官员,聘用外国政府官员的家属就不会违反FCPA。

但是在摩根大通系列案件中出现了创新,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这些接受聘用的员工把自己获得的应得报酬或额外利益转交给了他们的官员亲属,FCPA直接推定给其亲属支付利益,就相当于给政府官员支付了利益。

另外一种理论是官员家属直接被认定为政府官员,但该问题本身存在很多争议。在摩根大通案件中,对于家属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存在着很大问题,因为系列案件里案件涉及的很多家属并不是近亲属,只是普通的亲戚关系,甚至是远亲,这类人员是否也属于官员亲属而被认定为政府官员就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因为聘用政府官员的家属就违反FCPA的规定,但这的确是一个高风险的因素,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是否违反FCPA的规定。从企业合规角度而言,既然现在美国政府倾向于认为官员家庭成员属于政府官员的范畴,那就有必要主动把政府官员的家属纳入规范的对象。

5.竞争与反垄断——2016年反垄断执法趋势分析及企业面临的商业合规挑

报告呈现:


反垄断法合规的重要性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我们可以将《反垄断法》比喻为合规领域的核武器,像《广告法》、《劳动法》可以比作地雷。违反《广告法》或《劳动法》可能影响较小,但是一旦违反《反垄断法》,就会面临大麻烦,因为《反垄断法》的处罚标准非常重,不仅会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要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的进行处罚,对于一个公司,它的销售额1%是非常可观的。

其次,在西方法律界,《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法中的宪法。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执法相当于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对产业进行矫正,但在西方国家,因为政府不能直接通过投资干预企业,所以通过《反垄断法》的一些政策调整行业走向,这也能解释经营者集中审查对于整个国家的竞争格局的影响。

最后,《反垄断法》的原则性非常强,这也是它被称为“经济法的宪法”的一个原因。因为原则性很强,导致很难操作,为了解决《反垄断法》的可预见性,欧盟通过豁免规则以及豁免指南弥补这方面的缺陷;美国则通过个案分析来弥补这个缺陷。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合规和其他法律合规的不同,给法务同行对所在行业的把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6.LCOUNCILSynergy Group快消品行业共性问题探讨——法务部门在经销商管理中的角色

报告呈现:


对经销商的管理是贯穿整个流程的,包括发展经销商、经销商的日常销售管理、经销商的订货、经销商的激励政策、经销商与销售之间的关系处理以及经销商的宗旨。

法务在经销商的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不是特别大,更多的是在经销商发展阶段做相应的把关工作,比如根据工商局的信息公开对经销商做背景调查,对经销商的经理或者董事进行资格调查等。

经销商的日常管理与防止经销商串货方面可以完全结合在一起。很多大企业对经销商的管控非常严格,有时候甚至要求经销商的数据库系统与企业的数据库系统完全对接,这样企业就可以随时查看经销商的数据系统,查看库存情况、销售情况以及经销商销售价格等。很多时候大公司出于品牌的维护,会自觉地或者不自觉地有一种冲动去控制经销商的价格,这就涉及到RPM的条款。

但目前在中国,大公司不能控制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一般只能看其有没有串货,若有串货则经销商库存系统必然有下游客户的名单,因为库存系统是和开票系统联络的。虽然这样的系统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必然也会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

从RPM转售价格维持的角度看,目前中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是两套的认定标准。发改委认为,只要有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除非能证明该行为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有环保作用或者企业存在破产、经济困难等情况,否则转售价格维持都是违法的。而法院更多的是采取分析的原则。

公司没有办法先知其竞争对手或者客户最后诉诸于何处,是向行政机关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公司更倾向于严格的标准,直接认定转售价格维持是被禁止的行为。


7.本期人物——Nothing is given,Everything is earned

对LCOUNCIL寄语


“LCOUNCIL作为创新领先的企业法务人员专业实战经验分享机构,在过去的几年中,给我和同事们提供了良好的用户体验。通过这个分享交流平台,我们能够及时获取法律行业领先的资讯,并且拥有了借鉴其他优秀公司法务管理经验的宝贵机会。

对于未来,我们期望着LCOUNCIL能够给大家带来更多的惊喜,能够在法律行业的各个细分领域提供更为权威、前沿的资讯分享,同时在即时的资讯互动交流方面能够做出更多的构想和实践!”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申黎




本期人物——走出办公室的法商思维

对LCOUNCIL寄语

“希望LCOUNCIL能精耕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把这个平台作精作专,其他一些拓展的业务作为辅助。希望其成为一个法律人获取各类信息,拓宽视野,阅历,交往层面的平台并为法务同仁排忧解难甚至是提供一个互舐伤口的空间。

同时,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犬儒厚黑之论层出不穷,金钱权力至上的价值观也大行其道。希望LCOUNCIL成为一个汇聚法律人专业态度及知识的媒介,传递民主、法制的精神,彰显人性的光华。”


——希思黎(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   Alle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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