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学习更有趣

LCOUNCIL每月速递2020年7月刊第78期

发表时间:2020-08-19 10:59

点击【下载‍


LCOUNCIL每月速递2020年7月刊第78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78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知识产权系列、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系列、合规与反腐败系列、合同法系列、食品药品政府监管系列、劳动法六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知识产权系列、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系列、合规与反腐败合同法系列、食品药品政府监管系列、劳动法系列六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2.jpg

l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场景下的专利布局、确权与维权

世界经贸环境发生明显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包括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所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给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新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诸多新课题,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与其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数量近年来迅速增长。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新一代信息技术技术如何在专利法框架下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是当前的一个热门的话题。企业法务同行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场景下专利如何进行布局、确权和维权等相关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本质出发,特别邀请到著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兼专利代理师和律师,从专利从业者的视角去看如何从技术中挖掘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并且分析通过合理的布局和安排,对这些技术进行充分的保护时要关注的问题及对策。

3.jpg

【同行参与】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交付物属于客户,可以从哪些层面去寻找可申请专利的内容?

【专家解答】比方说各行各业都想运用AI技术,特别是传统行业有着很多庞大的技术,例如医院有很多CT、B超照片、诊断结果,这些数据都是可以利用到人工智能的模型训练中。对于软件公司可申请的内容更多地可以基于算法,在和其他企业合作之前你的基础算法知识产权会给予保护。在算法整个的演进过程中基于客户的需求也会进行一些改进,对于改进的内容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归属权需要和开发方进行谈判。

l 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

根据2020年3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2020年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重大。该标准代替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B/T 35273-2017相比,增加了“多项业务功能的自主选择”、“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个性化展示的使用”等新内容;修改了“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附录C“实现个人信息主体自主意愿的方法”等内容;并且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方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面对2020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企业需要了解哪些修订内容?又怎样进行合规应对?近期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有哪些执法趋势?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2020年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条文理解与合规落地,特别邀请到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春林律师,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应对之道。

4.png

【同行参与】公司官方网站的隐私政策的编制是否也需按照涉及App的指南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专家解答】官方发布的许多规定,例如《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方法出炉》以及《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等,虽名称上限定为适用于App移动应用,然而其主要系由于当前App场景下数据泄露的风险更高,存在的违法违规案例更多,因此更为紧迫,并不代表其不适用于其他场合。且有关规定本身也代表了对该行业的执法态度以及行业合规的颗粒度,因此许多场合中,隐私政策的编制均可参考与App相关的规定,其代表行业内的大量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lFCPA 执法及合规应对&内部调查技巧分享

由于全球经济体系逐步融合,我国涉外企业现今面临的海外反腐执法风险日益突出。2019年FCPA的执法记录再创新高,其惩戒力度之大、罚金数额之高,让企业不得不重视。

受FCPA宽泛的管辖权的约束,2019FCPA执法案件中有近6成的腐败案件与中国有关或发生在中国,这一数值与2018年相比,增长近一倍。尽管FCPA执法重地以电信行业为主,但其执法范围却已逐步延伸至个人。由此也得以窥见,目前已在美国上市及有投资行为的中国企业,面临的一系列企业内部开展合规检查,建立内控机制的困难和挑战。同时足以反映出诸多企业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缺失,及其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的严峻性、紧迫性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随着中国陆续成为FCPA最热执法区域,面对FCPA背后复杂的监管要求、严厉的处罚措施、广泛的域外管辖效力,跨国公司高管、投资拉美的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FCPA执法风险的增加?中国企业该如何判断断自身是否受FCPA长臂管辖,如何使用有效的合规体系规避FCPA风险?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FCPA2019年度执法案例解析与合规建议,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云霞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5.jpg

【同行参与】国外关联公司与国内客户签署牌照协议,国内客户将许可费支付给国外关联公司,没有具体的对价交付,是否可能涉及到洗钱?

【专家解答】不是特别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洗钱是前有违法行为、后将钱款转移出去。根据问题描述的情况,应该不属于违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其次,就是否奢侈的问题,如前所述,不同行业的人均标准可能不同,还是要看招待对象。如果是政府官员,一般在五百元人民币以下。在进行所有分析时,还是应该着眼于其是否通过行为去获得不当利益。

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和法律后果

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常会出现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设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
一旦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各方都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故此,实务中避免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显得尤为重要。以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可以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法律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判定一份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此外,掌握法规中不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同样有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签订,为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提供主要依据。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和法律后果,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6.jpg

【同行参与】中标后,若招标人发生主体变更,此时如何处理?变更后,招标人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专家解答】若仅考虑招标投标法或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或许难以作出明确答复。因此可以考虑从招标人主体变更的类型这一角度入手,考虑不同类型的主体变更场合中,例如合并、分立、破产清算、重组甚至更为久远的改制、资产划拨等,新主体能否直接承继原主体的权利义务。若可以承继,则一般可以直接变更;而若不能承继,则需进行后续进一步考量。

l市场监管处罚程序梳理及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应对

2019年4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开始施行。2号令的发布,统一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知识产权等领域处罚程序,解决了多个处罚程序分立等实践中的困扰。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处室设有办公室、综合规划处、法规处、执法稽查处、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反不正当竞争处、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等多类内设机构。对企业而言,了解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包括市场监管局处室的设置、案件类型、处罚流程、管辖、处罚基准、相关案件的复议诉讼等内容,对业务开展、公司的日常运作以及法务工作内容都具有很大的实践参考意义。同时,近年来,“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大幅增加,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企业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且正常的经营秩序被严重干扰。在此情形下,企业如何了解职业打假的特征?面对投诉与举报应如何进行区别和应对?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市场监管处罚程序梳理及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应对,特别邀请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员老师,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导。

7.jpg

【同行参与】市场监管局受理举报,需要举报人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初步证据?

【专家答疑】对于举报人,市场监管局一般也会进行区分。以无照经营为例,若来人举报某店铺无照经营,则由于系统中不存在无照经营人的相关执照记录,市场监管部门会要求举报人提交无照经营的证据,例如购买物品的单据等。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规定,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举报的违法信息。

l 疫情后企业自救之裁员技巧及人资管理优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情形和程序等。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辞退一定规模的职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冠肺炎全球肆虐之下,企业运营压力持续增加,大量企业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经济性裁员。但由于裁员会影响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在涉及规模较大的裁员案件时,仲裁和司法机关通常采取谨慎态度,对企业裁员条件和程序等会进行严格审查,不乏出现认定企业违法裁员的案例,导致企业裁员难度和风险较大。实践中企业如何明确“裁员”与“经济性裁员”,如何对经济性裁员进行实践和操作?具体而言,企业如何制定裁员政策?影响裁员合法性认定的情形有哪些?企业在启动经济性裁员时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工作?在与特殊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疫情之后企业自救之经济性裁员条件、程序、标准,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分享裁员实务操作技巧。

8.jpg

【同行参与】向全体员工告知是否有形式要求?是否必须采取会议方式?向全体员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是否可行?

【专家答疑】仅仅发送邮件可能尚不足够。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员程序要求,在告知员工时,也需同时听取其意见,而若仅发送邮件,此时单位并未听取员工的反馈并予以采纳,此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告知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分享到:
理购(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7521187549  18321817512 联系邮箱:cs@lcouncil.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1栋1楼101室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