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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12月刊第47期

发表时间:2018-01-2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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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12月刊第47期




互动热点榜:
LCOUNCIL致力于“专业分享,价值创造”,在每一次分享中,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与专家互动探讨时间,由专家进行热点问题的互动答疑,为您网罗每月热议话题。


本期LCOUNCIL《每月速递》专题研究聚焦合规与反腐败、海关实务、知识产权、反垄断五大领域为平台法务同行呈现最实务前沿法律资讯和精华总结。
1、合规与反腐败:2017年商业贿赂大事件回顾及新反法下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到目前为止已历经24年之久。其中商业贿赂条款的适用一直是众多不正当行为中企业关注的重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反法强调公共利益、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协同保护,既追求市场效率也维护公平竞争。而其中第七条、第十九条“反商业贿赂条款”对新常态下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期分享特邀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俊律师,回顾分析2017年发生的商业贿赂大事件,并就新反法下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





同行反馈:
新反法第7条商业贿赂条款中,关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在筛选广告供应商时选择提供更高的返点或者返利的供应商,是否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在选择供应商时,是否必须通过竞标的方式,有没有更优的解决途径?
专家答疑:
首先,以返点高低来取舍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无论难度多高,企业对于供应商的选择都应该是根据其专业和服务质量。高额返点本身也是低价中标的变种形式,我认为这个是需要打击的,因为从长远来说其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理论上来说,价格和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吻合的,不可能出现价值和价格的巨大背离。
第二,到目前来看,通过招标流程,我认为还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式。但关键时如何衡量开标的过程,是价格一票否决,还是有其他的因素,以及对招标过程的管控,这些比招标的形式更重要。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招标对各位,尤其对法务来说,还是比较安全的。

2、海关实务:中国海关与贸易合规论坛(2017)
随着中国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2017年4月生效)的通关便利化要求,以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企业对外贸易业务逐渐扩张。但是,中国的监管环境正处于新一轮的改革之中,贸易法规和监管模式频繁变动,新政和试点工作迅速推行,对企业来说往往缺乏充分的准备时间。
LCOUNCIL和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中国海关与贸易合规论坛,特设主席团作为企业与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桥梁,联合海关法论坛、海关法研究会以及上海海关学院等机构,就企业面临的实务问题,与海关主管部门进行对话与商讨,以便海关监管能够尽可能切合企业的实际,切实推进中国贸易便利化的纵深发展。


 同行反馈:
目前许多公司,特别是跨国企业,随着报关功能专业化,会将报关工作交给报关公司,那么如何权衡企业与报关公司的关系?尤其是遇到稽查或者缉私,律师事务所会建议由何方去应对?以及当海关划分责任时,如何做好事前准备?
专家答疑:
关于企业与报关方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代理法律关系,代理的后果是由委托人承担的。因此,在海关实务中,海关更倾向于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实际上受到处罚的也是公司。但是,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由于报关行的错误,导致出现贸易问题,可以请求海关处罚报关行。同时,在实践中,报关行出于减少自身法律风险的目的,尽管很多申报要素是报关行帮助企业确认的,但在报关前报关行会让企业再行确认,一旦企业确认后,错误则变成企业的责任。因此,企业作为委托方,首先在合同中要约定清楚,申报要素的确认由报关行确认,同时必须保证提供给报关行的资料真实、完整,这样企业可以大大减少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一旦缉私局审查后,法务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从海关角度看,海关更倾向于直接与企业沟通交流,首先企业更了解问题的性质和细节,其次由报关方作为中介与海关沟通,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信息传递不流畅、不准确。因此建议公司直接与海关进行沟通。





3、知识产权:最新案例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维权面临困难。近日,松下电器诉金稻公司、丽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判维权成立,同时判赔320万高额赔偿。该案为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且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是至目前为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陪金额最高的外观侵权案件。
LCOUNCIL特邀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资深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律师,同时也是“松下外观设计侵权案”胜诉方代理律师就此案例的争议焦点、诉讼策略进行探讨分析,同时针对企业法务在产品外观设计中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帮助企业评估外观设计侵权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同行反馈:
在家具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侵权方往往会涉及到生产方和销售方,当销售方存在经营混同的情况的时候,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销售方的连带责任?






专家答疑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上没有生产者的标记时,我们所主张的不仅仅是混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主张:第一,销售商的经营范围(与第二点结合);第二,销售商销售的时候是否有对外表示所售产品是自己所生产或者是他人所生产;第三,销售商在销售家具时对自己经营模式的宣传。若销售商明确表示自己是生产厂家,结合上述三种行为,首先可以主张销售商有生产行为的,若他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反证(即实际上另有生产商),就可能作为生产商被追究责任。当他能够举证另有生产商,这时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若我们能证明销售商不是善意,即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证明,那销售商只承担停止侵权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时候,权利人可以追查到生产商,即追究生产商的责任。

4、反垄断:2017年度反垄断典型性案例分享及风险预计
2017年7月1日商务部颁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11月14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行业年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透露,《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已完成,预计不久将按程序公布。这将有利于增进执法透明度给经营者予以指引,在科学有效反垄断监管,降低经营者的合规成本,提高汽车经销和售后社会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LCOUNCIL特邀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就反垄断立法、执法以及诉讼的最新发展展开分享,并对2017年全年的反垄断发展进程进行回顾。同时,特别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进行解读,以帮助法务同行更好的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同行反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制消费者户籍,那么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经销商不得跨区域促销或者销售是否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专家答疑:
现在中国对于地域的纵向限制,在《反垄断法》中还没有规定。《反垄断法》对纵向行为主要是从价格维持行为方面进行规制,并有一个兜底条款。现在很多同行的问题即两个方面,一是乱价行为,另一个是交叉供货行为。那么到底交叉供货行为是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中国目前大部分执法的观点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予以相应的处分。前几年我们查询了很多汽车案件,虽然可能在事实查明部分写到厂商禁止所谓的交叉供货,但是处罚时都没有把该行为做违法的依据,但是这次的指南与欧盟的模式一样,其对于所谓交叉供货行为采取一分为二的看法。对属于主动销售行为的生产厂家进行限制,则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若对于经销商的被动销售行为也进行相应的限制,则不被法律所允许。所以如果未来指南一旦成为一个正式性文件,个人认为在执法实践中,它会区分是属于主动销售的限制还是对被动销售的限制。

5、专家专栏:
本期专家专栏特邀星瀚律师事务所汪银平律师就“监管风暴下,刑事律师眼中网络小贷公司的罪与罚”分享网络小贷公司的刑事风险。



昊理文律师事务所赵德铭、苏予劼律师对于进口转让定价的动向及其对于海关估价的影响分析,并就”基于税务局和海关对于进口价格的不同的要求和动机,企业在进口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如何同时满足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和海关的海关估价要求等内容提出相关建议。









6、LCOUNCIL人物专访:
行业认可的基本标准和自我职业操守的共同标准下,LCOUNCIL一直都在通过人物专访的方式建立业务精通具有行业代表性及权威性的业界代表与我们进行对话,往往这些看似简单,有时却并不简单,这个行业需要与据实出发的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行业专业知识的浅缺很难做到按资论价。

本期人物专访,LCOUNCIL带您走近从专家到行家,非印象派的DR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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