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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6月刊第65期

发表时间:2019-07-1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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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6月刊第65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65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法务管理与技能、合同法、兼并与收购、劳动法、知识产权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劳动法系列、海关实务系列、争议解决系列、知识产权系列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法务管理与技能(二)市场营销端口企业合规指引建立的实务分享及讨论

从公司业务拓展端口来看,合规作为公司内部的核心风险评估、防范、管理工作,理应注意合规要求与业务实操层面存在的矛盾之处,公司高管层也通常会以此项要求作为评估法务部门的职能效益之一。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Synergy Group聚焦“市场营销端口企业合规指引建立的实务分享及讨论”,特别邀请到某化妆品行业法务总监,结合自身企业市场营销的合规要求场景,分享实务操作经验,并引导到场同行就不同市场环境开展探讨。


【同行参与】 在华为、小米等中国品牌走出去的情况下,遇到很多不仅涉及到中国境内法律体系问题,与中国国内执法有一定差异,包括影响、罚款数额与管辖范围等。针对境外销售,您有什么建议?


【专家解答】 我们有不少国际客户通过我们的工厂进行产品代加工后销往很多国际市场,集团自有品牌产品也在30多个国家进行销售,比较集中的合规管控,如知识产权方面确保不侵权、产品自身合规、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方面的合规性都是我们要去考虑的内容。


上述合规问题,一部分会通过和国内及国外的代理机构或者专业律所合作得到解决,但还有不少需要法务部门自行进行研究给出解决方案。


l   合同法系列(一)采购合同解除中重点关注内容解析及实务操作指导

随着企业战略发展、业务范围扩大及市场经济新环境变化,企业采购合同也逐步面临着不同情形的法律风险,因行业的特殊性、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多数企业在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合同全过程管理,尤其是涉及采购合同解除领域,成为目前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操作中的应该关心的问题之一。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采购合同解除中重点关注内容解析及实务要点,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 合同违约责任中,双方对损害赔偿进行约定,若是约定了责任上限,如最高赔偿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这类约定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专家解答】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双方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方式进行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上述问题是若约定了上限应当如何认定,实际上现在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会参照损失。因为《合同法》114条对违约金有规定,可以申请调低,也可以申请调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此处“过高”指违约金的参照损失。如果参照损失,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低,那么法院也会进行酌情减少;如果你约定的违约金是过低,也可申请增加。换言之,若最高赔偿即赔偿的20%,但实际上的损失远远大于20%的金额,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是可以得到支持,而且有《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l   兼并与收购系列(二)并购交易中“Earn-out”条款设计及后续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经验分享

企业法务部门在参与和主导企业并购项目中,在合同制定上若能综合考虑交易的目的,并为企业选取恰当的Earn-out变量,将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未来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LCOUNCIL在与平台上会员企业沟通中了解到,法务同行对于并购交易中Earn-out条款设计尤为关注。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Earn-out条款设计及后续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问题,特别邀请到具有丰富经验的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实务经验进行分享。


【同行参与】 在收购时候,对后续盈利支付及关键人员留去进行约定,发现并购后目标公司不再受原有CEO控制,很难达到盈利目的。此时是否可以放弃原有安排?


【专家解答】 从被收购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较为简单。Earn-out可以从几个层面解释,第一个是逻辑性,我们假定Earn-out机制的前提是公司按照原有财务条件执行,若其中更换了相关安排,则会变成纯粹的博弈,是实质的赌;法律上不鼓励,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因为缺失经营的合理性,与协议安排相违背。

逻辑基础包括管理层和业务方向,因为作为大股东,当然希望能够保持原有的融资环境及财务支持。收购之前应当通过前提条件约定原有的客户关联业务。基本的对赌交易条件变化后,例如CEO被解除,此种情况下的对赌协议很可能无效,因为违反了原并购协议的条款,一些法律规定也会因侵犯经营权而直接认定无效。


l   劳动法系列(三)企业“996”工作模式法律风险解析及实务应对

“996”从IT业从业者发起的“996.ICU”项目开始发酵,以抵制某些公司实行的996工作制,一石激起千层浪,“996”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激烈探讨。有企业家称“996”是劳动者的福报,有媒体称“996”是一种洗脑文化。受到如此热议的“996”的背后,究其原因,是因为其本身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并带来了无法忽视的风险与纠纷。在企业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不甚规范的情况下,放大了“996”带来的风险,大则群体争议影响深远,小则个别争议诉至法院。对此,准确了解该类用工模式的风险,并有效降低及控制法律风险,将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法律实务,特别邀请到在劳动法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屈晓蓉律师,从多个维度剖析企业“996”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并与您一同探讨如何规避及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从而实现企业管理需求与合规操作要求的最大平衡。


【同行参与】 在员工认可“996”工作模式的情况下,或者将此工作模式作为企业文化的情况下,企业还有其他风险吗?可以从意思自治的逻辑去理解吗?法院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呢?


【专家解答】 这一情形仍然存在其他风向,例如行政责任。企业并不会因为员工的同意而免责,工伤风险一旦发生,还需面临相关责任。企业的成本和诉讼隐患关键在于,可能员工没有异议,不提起仲裁或诉讼,但想法突然改变后,会重新与企业争论上述内容,上述这些风险其实还是存在的。


l   知识产权系列(四)企业自媒体外宣中字体、素材等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

在信息时代,企业各项外宣工作的开展都无法避免使用到计算机字体,外宣部门在宣传种为追求更好的宣传效果或其他需要,会在公有领域已有的宋体、黑体、楷体等计算机字体外,通过网络途径下载使用所谓的“免费下载”字体或其他字体;或是在图片网站上下载各类设计元素。但是,这些点击下载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企业自媒体外宣中字体、素材等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问题,特别邀请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法务同行提出操作建议。


【同行参与】 一家主要从事一种音响类产品的销售的外商独资的企业,在门店经营和经销商进行日常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可能要给它们提供一些音乐就进行试音,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他们在试音过程中使用的音乐是没问题的,但他们有时会要求把音乐留下来,可能要给客户或者消费者进行推广,个人理解这就是属于商业上使用了,那么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或者我们在和经销商签合同的时候,需要提出哪些特别的提示点呢?


【专家解答】 其实可以用最简单的方式去处理,就是在和经销商的协议中,对销售过程中使用音乐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即提供的内容只可以如何使用,除此以外的任何使用方式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如果没有获得授权而导致责任产生,供应商需承担责任。如果给品牌方或者厂家造成损失,它应该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并不能避免版权人找到供应商,发现供应商可能使用的是企业的品牌,会将厂家或者品牌商作为使用者之一去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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