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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20年6月刊第77期

发表时间:2020-07-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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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20年6月刊第77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77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信息法务管理与技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合规与反腐败、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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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反垄断系列、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系列、知识产权系列、证券与资本市场系列、争议解决系列,五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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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进阶技能之法务邮件撰写技能

LCOUNCIL调研:

邮件这样的沟通方式早已经渗入到法务的生活工作中,因此对企业法务来说,如何有效地使用邮件与他人交流至关重要。公司法务拥有良好的邮件礼仪,在他人阅读邮件之前,会给人留下较好的第一印象。

一般而言,电子邮件有内容和格式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企业法务同行对于邮件撰写有许多内容想要了解。对于邮件主题、称呼、问候、正文以及署名、日期等内容写作有哪些注意事项?专业邮件写作中有哪些常见的错误?如何做到格式上编排合理,字体字号的选择恰当,内容呈现清晰,结构要素完整?在收件人和抄送人上如何进行选择?有哪些注意规范?公司法务邮件写作的原则是什么?对企业法务而言,掌握邮件写作的重要原则,可以让他人阅读时清晰地理解邮件内容重点;使用准确、具体的词汇来表达自身的观点可以使邮件重点明确、表述清晰、没有冗余。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法务进阶技能之法务邮件撰写技能,特别邀请到汇业律师事务所顾问仲伟昆,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进行分享,为企业法务同行分享邮件写作的原则、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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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外企中许多同事均使用英文名,邮箱亦然,因此可能出现将原本应当发送至公司内部同事的邮件错发至公司外的客户或者合作方的同名人员,此时可以如何进行补救?

【专家答疑】若能够撤回该邮件则可以撤回处理;也可以额外发送一封邮件,通知对方错发事宜,告知其忽视前一封邮件。

后中美经贸协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LCOUNCIL调研: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美经贸协议》总共分为八个章节,其中第一章节对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作了详细规定。《中美经贸协议》在商业秘密保护、药品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和平台侵权四个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的要求。

《中美经贸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出诸多方面的要求,其中包括保护对象和政府的不披露义务、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等内容,其以大量篇幅提出加强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尤其是在体现“药品申请在前,上市审批在后”的特殊性方面,建立与美国类似的专利链接制度,鼓励原研药的投入;除药品有关专利保护期的延长之外,《中美经贸协议》也提出了其它专利保护期的延长要求。中美经贸协议之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如何演变?中美经贸协议给中国、美国、欧洲企业,给生命健康和电子商务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企业还能坚持“自主知识产权”之路吗?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后中美经贸协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邀请到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迅律师,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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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专家答疑】当前实践中,地理标志的侵权多指企业擅自、无权使用美国原产地标志,影响美国正牌产品进入市场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协议要求中国加强对地理标志方面的保护力度,然而或许是因为此类案件并不多见,对其了解也相对较少,因此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影响尚需后续继续观察。

新法速递——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务操作要点解析第一讲

LCOUNCIL调研: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民事证据规定》公布18年来完成了全面修改,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成为重中之重。2020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述。

新《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除第100条实施时间之外的99条中,新增47条,修改41条,删除35条,《原规定》中仅有11条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亮点颇多: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对“免证事实”进行了规范,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完善;完善了举证时限的操作性规则;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等。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密切相关,如此重要的修改,对于民事审判必然产生重要影响。此次修改解决了哪些历史遗留和实践热点问题?提示了哪些审判方向?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点解析,特别邀请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杨征宇律师,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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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是否需要公证?

【专家解答】作为关键证据、直接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仅提供手机截屏的话,可能容易受到对方的质疑,可以直接在庭审上展示手机内容,最好找版权协会进行公证。


法务部门在经销商管理中的角色及增值服务价值

LCOUNCIL调研:

经销商的选择对企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选用高价值的经销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窜货、拖欠应收账款、经销商之间恶行竞争等问题。

法务部门利用科学手段对目标经销商进行严格资信背调、筛选的工作,在前期进行经销商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经销合同管理、经销商合规管理更是成为了经销商管理的有力支撑。那么在实务操作中,法务部门应当以什么方式在符合反垄断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有效防止窜货,确保经销合同的正确履行?又该如何完善经销合同退出机制,在合同无法履行时,避免诉讼或仲裁等不利情形的出现,并进而防止经销商行为对品牌方反噬的情况发生?以及对经销商而言,法务部门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提供增值服务?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法务部门在经销商管理中的角色及增值服务价值,特别邀请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魏凌鹏,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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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若在经销商的区域划分上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一些老经销商不服从区域划分,企业该如何应对?

【专家解答】这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在与经销商的协商中,法务要提前介入商务谈判的过程中,以免产生法律风险,同时让法务部门被营销部门认可并为营销部门的工作绩效加分。

医药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以及传统制造、快消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LCOUNCIL调研:

医药行业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也是执法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医药的生产、流通、使用与价格紧密联系,极易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时急需了解执法部门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在进行学术推广、会议赞助、医疗咨询推广中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医疗设备租赁、捐赠、技术捆绑耗材销售中会产生哪些商业贿赂行为?如何避免在临床试验阶段患者招募等行为中构成商业贿赂?

同样,快消行业与传统制造行业在上下游供应商与经销商或代理商选择方面也极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各企业需要了解相关认定标准以及执法案例,进而避免在商业活动中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关于利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在实践中有哪些执法案例?经销商利用激励政策中的返利、旅游、积分奖励等行为,是否会构成商业贿赂?在何种程度上构成商业贿赂?执法部门如何进行认定?捐赠、赞助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医药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以及传统制造、快消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分析,特别邀请到在医药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地区官员老师,帮助同行厘清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并提供合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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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若供货商奖励经销商积分,可以该积分兑换礼品,这一做法是否可能被视为商业贿赂?

【专家答疑】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而属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往来、利益输送。

结合ZOOM泄密事件解析企业在数据安全建设中重大安全风险的识别及安全合规义务

LCOUNCIL调研:

随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居家办公需求激增,很多企业使用在线视频软件进行办公。近日,远程会议服务软件ZOOM被爆出存有隐私和安全问题,随后Zoom在致用户的一封信中表已删除相关SDK,防止收集不必要的设备信息,之后又更新了隐私政策,表示不会采集和出售用户数据。

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将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随着疫情期间企业线上和远程办公的需求增加,以及数据安全立法的演变,各企业在进行数据安全体系的建设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企业在进行数据安全建设时,首先需要进行重大数据安全风险的识别,只有对风险进行识别后,企业才能在进行数据安全建设时有的放矢。在对重大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之上,企业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包括数据安全计划、数据安全评估、防范数据泄露等内容。此外,来源于第三方的数据是不少企业在进行数据安全建设时的薄弱环节。企业在使用第三方SDK时有哪些安全隐患?如何对服务商以及客户的数据进行安全管理?如何加强自身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新时代下围绕数据安全为核心来构建新型的企业整体安全管理体系成为当前法务同行非常关注的内容。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结合ZOOM泄密事件解析企业在数据安全建设中重大安全风险的识别及使用第三方SDK时企业的安全合规义务,特别邀请到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从不同角度为企业进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操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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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在对外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若对方要求签订信息安全承诺书,此时法律是否明确规定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为单位负责人?

【专家答疑】并非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对于网络安全,通常建议公司指定某一专门的数据安全负责人,总领全局,负责处理涉及数据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由其承担有关责任,对其身份则不存在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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