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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第92期

发表时间:2022-04-0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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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92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法、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合规与反舞弊、劳动法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劳动法、反垄断、公司法、合同法、海关实务五大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快消行业有奖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的风险分析

2020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快消行业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的重点领域,一直受到执法部门的重点关注。其中,有奖销售、广告宣传的活动一直都是快消行业经营者进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在其为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奖销售和虚假宣传问题始终是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执法的重点关注的内容。

但对于有奖销售如何认定违规?广告宣传中的合规难点有哪些?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应对策略有哪些?从常见快消行业有奖销售及虚假宣传案例中能梳理哪些重要风险点?未来关于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的执法重点及趋势是怎样的?等等问题,仍是众多快消行业企业法务在实务中心存疑虑的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开明律师对快消行业有奖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的风险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思路及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在公司定制的用于在经销商参会时附赠的赠品(如文具、帆布包等)上印制的产品信息,不直接赠送给消费者,也是广告发布行为吗?用词也需要符合广告法要求吗?

【专家解答】其实还是要看,首先,印制产品的信息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给员工或者给经销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广告法的对象是消费者,不受广告法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象是经营者,就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另外,不是广告行为,也不意味着可以不符合广告法的要求,还可能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里面的虚假宣传。


l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纠纷的法律风险防控

当今时代,国际贸易越来越开放,进出口货物质量纠纷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一种常见类型,面对商品质量纠纷,由于其交易主体广泛和多元化,交易标的包罗万象,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企业在起草、签订合同阶段就应将涉及货物质量和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约定清楚,一方面可以减少日后纠纷,另一方面即使日后出现纠纷,也好从容应对。同时,对于货物质量纠纷的预防及有效处理也是企业急需重视的关键点。

在此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各个环节中面对质量纠纷如何预防、应对?对质量标准如何确定?买方如何主张质量异议?卖方如何应对买方的质量异议?买方应如何处置被证明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发生货物质量纠纷后如何解除合同?质量纠纷中的损失如何计算?国际货物买卖质量纠纷的争议解决办法?等等都是各位企业法务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纠纷的法律风险防控,特别邀请到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苑宇衡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怎么才能有效证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专家解答】首先要来界定一下,对于一个特定的合同而言什么是合同目的。例如农产品货运到以后发现全部腐烂,当然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机器质量不合格的话,假如经过修理就能够使用,就不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矿产类产品指数不合格,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就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可能矿石没有办法符合约定的特定级别的标准,但可以符合另外一个级别的标准,在这个时候到底是不是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来说会产生争议,是比较难裁判的,所以建议还是在合同尽量完整进行约定。关于质量问题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问题,如果没有具体决定,需要看该产品是否可以经修理后使用,是否可以减价出售,等。

l 电商标价合规要点及风险防范实务解析——节日促销、限时抢购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飞速发展。新冠疫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了电商经济的新发展。“618”、“双十一”、“双十二”等各种节日促销、限时抢购活动纷至沓来,经营者的促销和优惠花样五花八门, 电商平台的标价也随着活动不断变化。

价格作为商品销售的敏感要素,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同时,电商平台上的标价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重点领域。电商标价问题不仅会对企业的品牌、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还可能使得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电商标价的合规要点有哪些?在企业花样的活动下有哪些是价格合规的红线?目前涉及电商标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执法部门执法重点和执法趋势是怎样的?对于活动中电商标价的风险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防控?以上都是企业较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金代文律师,聚焦于节日促销、限时抢购等活动中电商标价合规要点及风险防范,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请问目前违规标价的处罚金额是多少?这个处罚金额执法部门是怎么确定的?

【专家解答】执法部门内部有加重从重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例如违法所得尚未达到商品金额的某个倍数可以从轻处罚。曾经有一个药店在团购平台上进行口罩促销活动,但未说明附加条件。对此,工商局在线上取证,发现仅购买一只口罩是无法发货的。最终,工商局对此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罚款数额视违法情形及投诉情况所定。一般而言,由于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大多数企业受到的处罚数额在3000元至5000元左右。但是,频繁遭受行政处罚可能导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也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因此,建议企业尽量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l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影响

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第二期改革较第一期扩大了试点范围。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中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与进展,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明了方向;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察监督以及后续如何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因此,第三方机制如何适用?有哪些适用条件?其运行架构、运行流程是怎样安排的?对企业合规建设有何影响?在《指导意见》背景下,企业在合规方面该如何完善?以上都是企业较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成律师,聚焦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影响,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试行的改革典型案件里谁来负责这个企业合规的评估、审查?

【专家解答】目前公布的案件应该是由第三方机制来进行评价和审查。我们发现最高检合规不起诉制度是2020年开始实施的,但是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提出就是这一两个月前的事。那么合规部不起诉已经推行了一年多,这段没有第三方机制的时期,就是制度探索时期。至于各地检察机关是用什么方式完成评价审查的,个人认为那时候没有制度上的第三方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么自己审查,要么自己探索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或者主管机构、行业协会。但是从现在开始,既然第三方机制作为制度项目已经提出,那么对企业合规制度的评价和审查,一定是要采取第三方机制了。

所以之前我介绍的那些案件里,尤其是今年6月份以前作出的不起诉或者是从轻处理的案件,可能就不是第三方组织做出的,而是检察机构自己采用某种方式作出的。


l 以案梳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

LCOUNCIL调研:

近期,新冠疫情又有复发之态,疫情管控力度也有所加大。从之前的经验来看,新冠病毒对企业劳工影响程度较大,许多企业在影响下不得不产生减员需求以希望降低用工成本。同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常会因为法律、政策及市场变化而需调整经营方向和人事架构,常见的如关闭店面、撤销业务线、部门和岗位等,而这些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方案,当双方无法就方案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有可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进而引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证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进行单方调岗或降薪?业务转为外包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组织机构精简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地观点有何不同?企业该如何做到合规操作?等等都是各位企业法务同行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琳律师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问题进行简要评述与分析,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比较确定、整个部门及岗位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双方在协商岗位变更的过程中,没达成一致之前,您认为原合同仍是默认继续履行的吗?若时间上无法实现,您是否建议仍按照原合同的内容及条件进行续签,企业是否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呢

【专家解答】这个题目的意思是现实情况确实有一些变化,整个部门和岗位被撤销,没有续签的条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未能达成一致。若无法续签则涉及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合同终止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若涉及到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不能终止合同,上海有例外规定。若当地的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到期终止不进行续签,则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因为涉及到整个部门和岗位撤销,可能会被认为有重大变化,这个能否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l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以及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措施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是继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证监会再次以部门规章性质规范性文件对私募基金进行规制。

随着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与创业板存量注册制改革双双顺利落地,以及《证券法》修订后正式施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迎来新的一轮大发展,市场上获得头部地位的基金更注重GP对LP尽到勤勉审慎义务,更注重形成自己的价值投资能力、投前尽调能力、投资风险控制和投后管理能力。如何全方位梳理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明确LP以及GP的相关权利义务?实际操作中基金与被投企业、被投企业与实控人之间的对赌以及回购协议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以及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措施,特别邀请到宝茂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法务副总裁、高级管理合伙人陈晨,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如何区别管理人职责和执行事务人职责?怎么定义明晰?执行事务人收费的标准一般是什么?谁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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