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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一周重大立法政策(5.19-5.26)

发表时间:2021-06-23 12:01
医药医疗

国家药监局召开会议明确对集采中选药品重点监管
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组织召开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工作专项推进会。会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持续合规生产经营。会议强调,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将中选品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建立监管台账,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聚焦超低价中标或者降价幅度大的品种,以及中选后变更原辅包供应商、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和批量等品种,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广东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共同开展省级药品和耗材超声刀头联盟采购工作的函》
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共同开展省级药品和耗材超声刀头联盟采购工作的函》在业内流传,预示着由广东牵头的省级集采联盟终于浮出水面。根据文件,广东此次向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这16个省(自治区)发出邀请,组建区域集团采购联盟,共同开展省级药品、耗材超声刀头带量采购工作。

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公开征求《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意见
近日,根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拟定了《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

《若干意见》:上海或将掀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风潮”
5月19日,上海市发布《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一经发布,立刻在朋友圈里刷屏。上海市新一轮生物医药产业政策高度契合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的发展定位,整体来看呈现出先进性、力度大、体系化和手段新等特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正式发布《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专利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近日,为配合办法实施,CDE发布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测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上线测试《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这也标志着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迈出了落地的实质性一步。通知鼓励已在中国上市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相关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测试。测试期间已按要求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认后公开,作为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以及生物类似药申请人作出专利声明的依据信息。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测试时间至5月31日。

热点速递
带量采购新消息!北京市执行时间确定了
5月21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北京市适当调整不同集采批次采购周期,将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执行时间并期统一,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 0 时起全面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同时,通知中还要求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上集采,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等五个文件。
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要搞好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形成综合效应。

科济药业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
据外媒早前报道称,科济药业周一(24日)开始预路演,拟集资约4亿至5亿美元(约31.05亿至38.82亿港元)。瑞银和高盛为科济药业联席保荐人。据悉,科济药业主要专注开发使用人类T细胞用作治疗机体的产品,以开发治疗各类血液恶性肿瘤和实体肿瘤的CAR-T细胞疗法,公司在中国及美国运营。

国家药监局召开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工作总结会
近日,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2017年以来我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充分肯定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截至今年4月底,试点省份共计1341个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获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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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李克强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
2021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21日在京召开,国务委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5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国知局、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对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5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热点速递
1、国知局、公安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两部门将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排查可能影响科技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风险隐患,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推动法律政策完善,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2、一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招揽业务,没收违法所得0.501594万元,罚款0.50159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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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管理实施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组织,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世一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起草的《商业秘密管理实施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热点速递
1、快手起诉刷量软件公司。
快手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展鹏思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宣传运营的“希云控”软件具有批量上号、养号、加好友、发信息、关注、发私信、点赞、评论等自动化功能。该软件具有的引流刷量功能,不仅影响了平台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也破坏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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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等。同时,《公告》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央行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近日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热点速递
1、港交所:赴港上市公司盈利要求提高60% 三年累计不低8千万。
2022年1月1日起,赴港上市的门槛提高了。5月20日,港交所公告称,将提高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三年营业期的盈利要求,其中必须符合包括最近一个财年盈利不低于3500万港元以及前两个财年累计不低于4500万港元,即三年累计应以不低于8000万港元。该要求将在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相较于现在港交所执行的主板上市门槛则提高了60%。港交所现在的上市规则要求申请人上市前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5000万港元,或上市前一年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元,且市值达到5亿港元。
港交所此次的咨询并未包括市值和收入的测试,仅有盈利要求一项。也就是说,未来赴港上市的公司在营收和市值测试方面并未有变动,即依旧是公司最近一年收入多余5亿港元,且市值高于40亿港元。

2、证监会依法对中源家居立案调查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

3、财政部发布5个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案例集中解决了近期实务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包括:实际控制人(担任高管)从持股平台受让其他离职员工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限制性股票与期权的区分;员工以公允价格认购股份但不承担股价下跌的损失是否属于股份支付;隐含的服务条件是否构成等待期等。

4、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根据公告,财政部等部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5、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2021-2023年,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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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情况,该《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实施。《条例》十分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在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时,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及生物识别信息等。

工信部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将针对企业主要工序工艺、重点用能系统、关键技术装备、能源管理体系等方面,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开展系统性节能诊断,全面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建议,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主要包括重点行业节能诊断、中小企业节能诊断、重点用能设备节能诊断、区域集中式节能诊断、诊断跟踪服务等五个方面工作内容。

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认证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需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热点速递
工信部:抖音、快手、百度等多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5 月 21 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抖音等 105 款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App 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工信部对短视频、浏览器、求职招聘等常见类型公众大量使用的部分 App 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测。通报指出,抖音、快手、360 浏览器、vivo 浏览器、百度浏览器、搜狗搜索、微软必应、领英、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猎聘、拉勾招聘、百度 App 等存在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通报表示,相关 App 运营者应当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办将依法予以处置。

工信部正以“四项工作”助推车联网产业蓬勃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刘多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世界智能大会上表示。“当前我国车联网产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在跨行业协调、运营管理等方面还面临不少的新挑战,迫切需要各方面继续做好协同,凝聚发展核力,我们愿同大家一道探索实践车联网先导应用创新发展工作,推动我国车联网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为制造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信部:到2035年我国公共领域用车将全面实现电动化

工信部此前制定了《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大力推动。根据相关规划,到2035年,我国公共领域用车将全面实现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为此,工信部准备在公交车、城市物流车,环卫清扫车等方面进一步推动电气化。主管部门还将启动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的申报,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奖补支持政策,以公共领域电动化有效带动私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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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住建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清单》
日前印发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热点速递
1、5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目前,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状态,已经基本消除,相关责任人也已经被追责问责。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这次公开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就是要向社会发出信号,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深圳查处房地产水果图案挂牌价
从深圳市南山区住建局获悉,对于网传的“水果图案挂牌价”,已联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查,涉事门店为美凯龙爱家第十九分公司(红树湾店)。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根据行业自律规定,已将上述机构和有关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公开网站进行公布。从5月25日开始,美凯龙爱家第十九分公司(红树湾店)停业整顿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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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租赁案件合同效力问题实务解析 2021-4-30
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务要点解读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   2021-1-08
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务要点解读   2020-1-29


劳动法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兜底措施正研究制定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期限延长到今年底,并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人社部副部长李忠透露,人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在今天国新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就业促进司负责人宋鑫介绍,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总量达2亿人左右,“我们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的问题开展研究论证,根据其特点,制定有关参保服务、转移衔接、兜底保障等措施。”

热点速递
2020年平均工资出炉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名义增长7.6%,增速比上年回落2.2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727元,名义增长7.7%,增速比上年回落0.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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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严厉查处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受主要是国际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

七部委发文规范水泥市场,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指出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宣传解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加大对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查处。对企业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水泥行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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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约谈大宗商品重点企业,要求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5月23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五个部门召开会议,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钢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协会参加。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本轮价格上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国际传导因素,也有许多方面反映存在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扰乱正常产销循环,对价格上涨产生了推波助澜作用。下一步,有关监管部门将密切跟踪监测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加强大宗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坚决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参会企业和行业协会表示,将按照约谈提醒要求,认真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和价格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2、贝壳回应市监总局发起反垄断调查:是旧闻,所有平台在配合总局内检
2021年5月25日,多家媒体引用路透社消息称,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始对贝壳找房(BEKE.NASDAQ)涉嫌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消息传出后,贝壳美股盘前股价一度跌超10%。
对此,贝壳方面表示,并未接到相关通知,该消息实际是监管总局对各个互联网平台点名的旧闻,包括贝壳在内的所有平台都在配合进行内检。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三批),其中包括贝壳、爱奇艺、当当、去哪儿等。
3、欧盟确认对可口可乐启动初步调查
欧委会发言人表示,目前能够确认作为可口可乐初步调查的一部分,已经向相关公司提出了一些问题。由于初步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无法给予更多的评论或提供结果出炉的时间表。
可口可乐方面也回应媒体,已经在周四收到了索取信息的正式请求。公司发言人表示,在公司全力配合欧盟调查的同时,不适合对进行中的流程发表评论,公司遵守包括竞争法在内的所有欧盟法律法规。
据报道称,可口可乐被调查的原因,可能与零售商方面提出的担忧有关。代表欧洲批发、零售、国际贸易领域的游说组织EuroCommerce就曾表示,一些大型跨国品牌的“销售惯例”引发了批发和零售商的担忧。EuroCommerce的会员包括家乐福、麦德龙、乐购等大型零售商。
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仙游县工信局违反《反垄断法》应予纠正。
仙游县工信局在仙游县政府网发布实施《仙游县工信局关于建立仙游县政府投资小规模电力类工程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该文件设定了进入仙游县政府投资小规模电力类工程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条件为“注册地在仙游县境内(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并规定“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变更为仙游县以外地区的”将被清出承包商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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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赵某利诈骗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再审判决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案例充分体现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1992年至1993年间,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利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万元)。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某利支付的货款22.0535万元、12.4384万元、2万元分别转至该公司账户。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骗取冷轧板的事实成立,判决赵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

  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坚持有错必纠,对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本案再审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关于对逃税初犯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宣告申诉单位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诉人李某明无罪。本案再审裁判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态度和决心,对于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至10月,申诉人李某明系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0月29日,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改制后,又成立了某市某某化学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某明,后该公司经多次更名,变更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7年间,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原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06年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原任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黄某某实名举报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并于一审重审及宣判后全额缴纳了判处的罚金45万元。
  【裁判结果】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9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明均构成逃税罪。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446292.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无罪。

  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品牌强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再审判决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和睦家”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改判明显攀附“和睦家”医疗服务商标商誉的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其赔偿请求300万元,有力保护了知名医疗服务商标。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变更名称、登报消除影响的判决义务。该案再审判决采用法定最高限额顶格赔偿的方式制裁恶意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积极信号,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相关侵权行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市和睦佳妇产医院(以下简称某市和睦佳医院)、某市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和睦佳公司,两被申请人统称为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和睦家公司请求判令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其“和睦家”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停止使用“和睦佳”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00万元。和睦家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注册前述两商标,在某市和睦佳成立之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陆续成立7家使用“和睦家”字号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上长期使用“和睦家”字号和商标;“和睦家”系列医疗机构作了大量广告宣传,相关医疗机构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也获得一些荣誉。全国或者地方发行的报纸期刊等也对上述“和睦家”医疗机构作了不少宣传报道。某市和睦佳公司和某市和睦佳医院分别成立于2011年4月和6月,经营范围包括预防保健科、妇产科、新生儿专业等,在医疗服务中突出使用“和睦佳”文字标识,还同时使用了与上述和睦家公司图形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标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和睦佳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和睦家公司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某市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企业字号主观上无恶意,故某市和睦佳上述行为未损害注册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某市和睦佳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的“和睦佳”文字与和睦家公司拥有的“和睦家”文字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判决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和睦家”文字商标并赔偿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和睦家公司请求保护的“和睦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某市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以攀附和睦家公司“和睦家”字号商誉的主观意图很明显,其使用“和睦佳”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和睦佳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和睦家公司拥有的图形商标整体结构和主要识别部分高度近似,在形态上均易被识别为一对父母怀抱婴儿的图像;其在医院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和睦家公司“和睦家”文字商标近似的“和睦佳”文字标识的同时,还联合使用与和睦家公司图形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医疗服务产生混淆,仿冒和睦家公司医疗服务来源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其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和睦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同时综合考虑某市和睦佳的主观意图、行为影响等侵权情节、和睦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判决某市和睦佳赔偿300万元。

  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强调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产权保护意见》也要求,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方面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2012至2013年期间,华某在广州某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向任职单位的子公司九江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索取了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华某非法获取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公司的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文件发送给刘某、朱某、胡某等人,并且对卡波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使用探讨,后由胡某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并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以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华某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及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广州某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存在侵犯广州某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应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取整后确定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华某、刘某、胡某、朱某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某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数额应当按照被侵害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调减为600万元,但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相关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主观故意之深重、侵权行为后果之严重。因此对本案改判适用顶格(5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鉴于刘某作为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典型意义】
  《产权保护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本案中,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养猪场的猪栏和饲料仓库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已导致养猪场无法正常经营,只能停业并关闭。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仅考虑了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的直接损失,对因养猪场必然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导致的其他场内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未予任何考虑,当事人产权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贯彻依法保护产权审判理念,进一步落实《产权保护意见》有关要求,坚持完善、畅通当事人产权受损后的救济渠道,通过再审改判,准确认定当事人直接损失范围,客观计算实际财产损失金额,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
  【基本案情】
  2012年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明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某明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2015年,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
  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纠正超标的查封问题,这在诉讼保全问题上也应予以秉持。人民法院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应以保全裁定确定的保全金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保全。本案在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并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盛世公司名下2.17亿元财产。人民法院根据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查封盛世公司名下的涉案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盛世公司不服,认为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认为,虽然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申请对涉案在建工程进行查封,但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同时,执行法院结合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陈述的涉案工程量达3.78亿余元,及该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和周边土地价格等因素,认为该院查封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该院查封存在明显超标的情形,故裁定解除对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复议认为,执行程序不仅要依法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保全财产,也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启动标准,对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质效,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产权司法保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基本案情】
  在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某市轮胎厂相应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某市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市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42余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有关报纸刊登将某市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某市轮胎厂名下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决定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后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案涉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损害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该错误执行行为也已被证实给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相应国家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相应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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