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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一周重大立法政策(4.15-4.21)

发表时间:2021-06-23 10:48
医药医疗

北京医保局: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消息不实
北京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消息不实。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家将出台“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目前,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尚未正式出台,待国家文件正式出台后,北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正式启动

多个10亿级大品种纳入。此次集采或涉及60个品种、207个品规,包括肿瘤化疗药物、消化制剂、抗生素、吸入制剂、造影剂、糖尿病药物、眼科相关用药、抗病毒用药等,中国生物制药旗下正大天晴、正大丰海、北京泰德,以及恒瑞医药、科伦药业、石药集团、信立泰、海思科等众多上市药企均有多个品种涉及。

福建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的通知》

目前福建省药品带量采购产品申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符合申报规则的企业及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到4月22日。福建省在2021年开展的新一轮带量采购,共选取了40个品种,符合申报规则的共279个品规,涉及177家生产厂家,共180家药企报名。

国家药监局:注销硅凝胶填充乳房植入体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注销Allergan等3家企业的硅凝胶填充乳房植入体、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辽宁省药监局一则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告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省局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

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解除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措施通知》
根据《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措施的复函》要求,动态调整疫情防控管控措施,自2021年4月16日起,解除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管控措施。

热点速递

1.京津冀开展“3+N”药品联盟采购 平均降价70%

4月16日,近日,京津冀三地医保局联合联盟区域的山西省医保局,针对11种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常见用药,在津开展“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4月15日产生中选结果,18家企业20个产品中选,价格平均降幅71.46%。四地参保患者最快将于5月用上本次中选药品。按采购量测算,京津冀晋四地预计将节约1.4亿元。


2.涉嫌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

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称,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据悉,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3.澳门特区政府暂缓阿斯利康疫苗供澳

4月15日,据澳门广播电视今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局长罗奕龙表示,特区政府已向阿斯利康疫苗生产商提出暂缓对澳供货,对方已同意。特区政府将审视更多相关疫苗安全性的国际报告和研究,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建议,综合分析后再考虑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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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发布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指出,加强对低质量专利申请和劣质商标申请的管控。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和商标品牌战略,严把专利、商标审查授权关,加大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排查力度,向各地集中通报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2020年,共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1.46万件。敦促地方优化相关政策,避免不当资助。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专利、商标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热点速递

1.陕西高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浙江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


3.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新兴产业,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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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热点速递

1、工信部谈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开展专项整治

国新办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事件,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强调,下一步将重点推动加强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加大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等四方面工作。
一是引导互联网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鼓励头部企业参与国家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在5G、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方面加大投入,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补短板、锻长板,助力提升我国科技核心竞争力。
  二是加强互联网行业市场的竞争监管,加大合规调查评估的力度,摸底筛查平台企业合规的情况,开展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强制捆绑、流量劫持、违规经营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实施失信惩戒,打造公平开放的市场发展环境。
  三是加大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持续开展APP侵犯用户权益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监管的手段,打好“组合拳”,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通报一批违规应用,处罚一批违规企业,取得标志性的成果。
四是强化互联网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协调配合,跨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的整治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形成治理的合力。完善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互联网的相关应用。

2、“薇娅”诉“薇娅严选”不正当竞争 一审获赔40余万元

薇娅严选公司未经主播“薇娅”或其公司许可,擅自在企业字号和抖音账户中使用“薇娅”字样,被诉不正当竞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1日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薇娅严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薇娅、谦寻公司对艺名“薇娅”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在直播销售及互联网领域内,消费者已经将“薇娅”艺名与薇娅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艺名“薇娅”对于薇娅和谦寻公司不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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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禁止从事房地产业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新增研发人员占比10%的常规指标;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限定科创板支持的行业领域,支持六大行业领域在科创板上市;增加科技管理、科学研究等上市委委员数量;突出定性和定量研判,严防注水,突击购买专利等情形,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禁止从事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央行等三部门: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7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有关绿色农业、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为更好地体现对绿色装备制造业整个产业链条的支持,对绿色装备制造领域的支持还从生产端扩展到对相关贸易活动的支持上。

北京证监局:通报第七批《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

上述场外配资或投资平台、财经自媒体存在极高风险,其运营主体不属北京证监局监管对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发改委:创投企业投资资金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股票投资等

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热点速递

1.种种因代收业务不规范导致的“乱扣费”风险迎来严控。

央行规范代收业务新规下发6个月正式施行在即,近期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已就规范代收业务发布相关优化调整的公告,客户需根据要求及时完善代收协议签约。


2.央行:将统筹推进违法金融广告和营销宣传行为治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日前表示,人民银行将统筹推进违法金融广告和营销宣传行为治理,科学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有效抓取非法金融广告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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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

工信部: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

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普及数字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初步实现智能转型。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骨干企业基本实现智能转型。

工信部:随着全国实施提速降费和5G的发展,我国网络流量单价大幅下降,5G套餐用户快速推广。

目前5G套餐用户已经超过了3.5亿户,5G套餐的单价目前下降到每个G为4.4元,大额流量可以满足很多人的上网需求,一定程度上使很多原来使用流量套餐副卡的双卡用户转为了单卡用户。

工信部: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为民众生活提供便利;今年提速降费将从“普惠降费”转向“精准降费”

热点速递

1.浙江约谈淘宝直播、抖音等平台 规范珠宝玉石行业网络直播

浙江消保委微根据前期浙江省消保委开展的珠宝玉石饰品比较试验发现的问题。

2.深圳:围绕集成电路、5G、8K、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开展产业精准招商

深圳商务局发布《深圳市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产业主管部门以“链长制”等产业发展政策为基础及牵引,围绕集成电路、5G、8K、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深入开展产业研究,紧抓产业链的关键环节、空白领域,明确重点龙头企业技术优势、地域分布及招引策略,开展产业精准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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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住建部等多部门:加快发展数字家庭,鼓励建设智能停车等公共配套设施

住建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对新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要求设置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水平;养老设施应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智能产品,提升社区适老化水平;鼓励建设智能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智慧停车、智能健身、智能灯杆、智能垃圾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人潘伟4月2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方面,明确了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三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了有力保证。


住建部:下一步将做好公租房保障

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对大城市新筹集公租房给予中央补助,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科学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让困难群众早日搬进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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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务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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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务要点解读   2020-1-29


劳动法
【安徽: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近日,据报道,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延续实施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浙江: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
18日,据报道,《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日前在杭州举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


热点速递

1.【报告:近七成在校大学生考虑毕业后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19日,据报道,中国青年报发布的调查显示,68.43%受访大学生毕业后将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其中13.87%意愿强烈,认为这一城市群将成发展经济圈,54.56%则表示可能会就业,期待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会给年轻人带来更多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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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央行:积极完善顶层设计,深入推进支付领域反垄断工作
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支付结算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下一阶段要积极完善顶层设计,深入推进支付领域反垄断工作,加快推动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加快构建跨境支付体系;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支付活动,持续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要坚守为民情怀,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开户服务,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反垄断法律宣讲指导会,结合近日阿里巴巴集团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一事以案说法,对成都市互联网平台企业、公用企业、大型商超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2021年全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要点》,为做好2021年全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工作划好重点。

热点速递

1.【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反垄断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表示,市场体系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反垄断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满足广大经营者对公平竞争环境的期望,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升反垄断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反垄断的治理体系,增强反垄断的治理能力,增强监管的权威性。

2.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垄断行为处罚7.64亿元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因为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河南一家原料药生产企业主动投案自首,目前已经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4.4月20日早间消息,据报道,知情人士透露,谷歌将派出其政策高管在周三的参议院应用商店反垄断听证会上作证,Spotify、Tile和Match的法律高管也将担任证人。
外媒报道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一直在调查苹果应用商店的行为,以确定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此前苹果卷入与Epic Games公司的反垄断诉讼,该案将于5月初开庭审理。周一早些时候,苹果表示,将允许Parler社交网络应用程序重返App Store,这可能会在周三的时候缓解一些预期中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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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一、2020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及十大案例

1.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涉及厨电领域知名品牌“方太”与他人注册于刀具类商品上的“方太”图文商标之间的冲突。二审判决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认为在本案中有必要审查原告商标驰名与否,进而判断其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法院最终在认定原告商标驰名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划清了双方注册商标各自的保护范围,不仅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市场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册商标权人如何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规则。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被告则积极整改其天猫网店,规范自有商标使用行为,法院也向天猫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天猫公司回函确认按照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店铺命名规则等进行了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显。

2.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开拓境内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割裂了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3.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喷涂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机属于同类商品。涉案商标中的“ULTRA”虽为英文词汇,但境内相关公众对该单词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ULTRA MAX VI”包含三个非固定搭配的单词,无论是将涉案“ULTRA”商标与其中的“ULTRA”单独比对,还是与三个单词整体进行比对,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对于涉案商标“GMAX”,虽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MAX”具有相似性,但因“MAX”是英文常用词汇,境内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容易识别并代入“MAX”单词的直接含义即“最大值”,不会与作为臆造词的“GMAX”发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近似。
一审宣判后,克虏格公司、曹云龙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随意干涉市场运行和过度干预市场竞争,而应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充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竞争效果的有效实现。

5.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应认定仙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将花费大量时间,出于及时制止侵权的需要,该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即处于未生效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该院还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6.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电公司的起诉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西脉公司辩称其系向火炬中心发送律师函,对中电公司无影响;且西脉公司在向火炬中心发出律师函前,已经就中电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不存在“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电公司在律师函中亦未明确催告西脉公司行使相关诉权,故中电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确认不侵权案件的起诉条件。对此,该院认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权利人向他人发出明确的侵权警告或声明,使原告的权利处于不稳定或危险的境地,从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业利益;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曾发出要求权利人行使诉权的书面催告;权利人收到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第一,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本案中,火炬中心此前就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西脉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第二,对于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的书面催告义务。结合本案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中电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西脉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义务。第三,西脉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向火炬中心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中电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521473.0 的“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不能阻却中电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一审庭审比对,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没有包含西脉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20502292.0“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该院遂于2019年10月10日判决:确认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未侵犯西脉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502292.0的“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判决后,西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EUROSEMILLAS种业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林雄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EUROSEMILLSA公司作为涉案品种权利害关系人依法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绿沃川公司认可被诉侵权“圣诞红”草莓幼苗是由其自行生产、繁殖,并向林雄进销售。经专业机构鉴定,被诉侵权的草莓植物品种与涉案“圣诞红”草莓植物新品种遗传背景相似度表现为96.8421%,两者一致性为高度相似,在绿沃川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草莓植物品种已落入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绿沃川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该院遂于2019年9月3日判决:绿沃川公司停止侵害,赔偿EUROSEMILLS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绿沃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2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韦园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园芳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于2019年7月30日判决:韦园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韦园芳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园芳系西班牙金鼎公司的负责人,潘干其系韦园芳雇佣为其进行下单采购。公安机关抓获潘干其后在相关场所搜查并扣押了多台电脑主机、移动硬盘、优盘、笔记本电脑等介质,其中移动硬盘内有装箱单、现金账、应付款、产品照片等资料。产品照片上明显突出标注了相关化妆品、香水品牌标识,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基本相同,足以使产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广州出货被工商机关查处的从陈子平、卓崖涛等人处采购的产品,均为假冒国外品牌的化妆品、香水,也印证了涉案侵权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综上,韦园芳的行为既侵犯了我国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我国注册商标管理秩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韦园芳系主动到案,且系我省“猎狐行动”中劝返的红色通报境外逃犯,可予较大幅度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商品确未流入市场,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一审根据韦园芳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所处刑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蔡韩羿、吴承林、张少华侵犯著作权罪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韩羿、张少华、吴承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张少华为了获取利益,明知“麻花影视”APP的获利方式来源于广告或植入的游戏,仍提供盗版影片给该款APP,蔡韩羿作为“麻花影视”APP的工作人员,明知“麻花影视”APP侵犯他人著作权,仍从事客服、运营等工作,故张少华与蔡韩羿构成共同犯罪。“麻花影视”APP中《流浪地球》等影片点击量高达数十万至数百万,蔡韩羿与张少华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吴承林情节严重。张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张少华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故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均予以从宽处罚。综上,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判决:蔡韩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吴承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少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吴承林的手机1部、张少华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温州红葡萄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市市监局根据举报对红葡萄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温州市市监局在现场调取的由红葡萄公司工作人员李丽娜提供的营业执照、红葡萄公司一票通进货单、销售明细单等,结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鉴定人员给出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红葡萄公司为本案行政强制措施适格的当事人,涉案物品属于侵害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温州市市监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于2019年8月23日判决:驳回红葡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红葡萄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市市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立案审批等程序性环节并无明显不当,在发现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巧乐兹”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决定扣押合法,应予支持。各方的争议在于被扣押财物的所有人是否为红葡萄公司。基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性、紧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温州市市监局有理由依据核查现场负责人李丽娜身份、红葡萄公司营业执照,调取一票通进货单以及冷库发现的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等证据将红葡萄公司确定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格当事人。虽然红葡萄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良对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提出异议,但其异议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即时性手段行为,程序及实体处理合法,该院对红葡萄公司要求温州市市监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及浙江省市监局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于2020年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2020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Cadina卡迪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台湾联华食品公司举报,对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膨化食品豌豆脆的“Kadina 咔笛娜”标识,与联华食品公司注册的第1510095号“Cadina卡迪那”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违法商品涉案金额高达194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罚款7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鑫悦昊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鑫悦昊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华联生活超市”网店及“美团”外卖平台“华联生活超市”网店出售假冒“飘安”商标的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0年2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通报线索对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33%到356%不等的幅度提价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口罩的行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并处罚款26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代理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


2020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并予以公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对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排查,并对辖区内代理恶意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立案调查。经查,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代理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损害了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的在先权利,构成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良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良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存有“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RT-PCR探针法)”及用于生产上述试剂盒的原料,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核酸检测试剂盒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从事核酸检测试剂盒的生产活动,涉案试剂盒货值金额8.2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处罚款123.1万元。

6.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针对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泰迪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检察院的移送函对北京泰迪默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北京泰迪默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收购二手服务器硬盘或各种散件,并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组装、贴牌和销售,侵犯了“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8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张乃英销售侵犯“NIKE”“Fila”“始祖鸟”“Adida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张乃英涉嫌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侵犯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陆续从某服装城购进假冒“NIKE”“Fila”“始祖鸟”“Adidas”等品牌服装进行网络直播销售。另查,当事人通过淘宝网注册的店铺未公示经营信息,也未说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理由。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82.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其网络店铺未依法公示信息的违法行为。

9.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0年6月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案件移送函。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到2019年生产并销售的“康祝真空拔罐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等字样,但相关专利业已届满终止,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2020年9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3万元,并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对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6月15日,两当事人曾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两当事人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继续经营,未停止侵权行为,且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经营额分别达168.2万元及286万元,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东城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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