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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第85期

发表时间:2021-04-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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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4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知识产权四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知识产权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民法典》视角下委托开发合同条款注意要点及常见纠纷解决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是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的技术方案。随着我国技术交易的快速发展,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日益增长。对于委托开发合同,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由于合同标的具有一定的无形性,容易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这使得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相对于普通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难度。

2020年5月28日经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并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实施后,意味着现行《合同法》将废止,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故本次活动将对《民法典》中的委托开发合同条款进行梳理,探讨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于哪一方?委托开发合同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形式?以及委托开发合同项下不同技术成果的保护有何不同?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民法典》视角下委托开发合同条款注意要点及常见纠纷解决,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婷婷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委托方要求研究开发人进行先进性和专有性技术开发的,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需开发的系以研究开发人所独有、专有的先进技术进行,开发人按照市场通用公开技术开发是否违约?

【专家解答】若如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最后更多的是看最后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若是符合验收标准,开发所基于原始技术到底是采用研究开发人所独有、专有的先进技术还是按照市场通用公开技术开发,其实是比较难判断的。即使是基于市场通用公开技术,最后开发出来非常先进的技术成果,里面是否注入研究开发人所独有、专有的先进技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最后还是要看双方约定,该技术成果到底是不是符合约定的技术成果

l 新证券法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解析

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我国的实体经济和证券市场均受到一定影响。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更是公司股东的争夺重点。因股份质押爆仓导致的大股东控股地位日趋不稳定,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日趋增多,但是现行的解决机制依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规则不明、综合效率不高、约束力不足等等。

2020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于防止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的发生、完善股东权利等方面增添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限制违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确立等。新规则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能否得到抑制?在新证券法背景下,控制权交易各方提前解除表决权委托可能带来后果有哪些?引发控制权纠纷的诱因有哪些?上市公司又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去防范控制权纠纷的发生?这都是上市公司股东、管理层、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所在。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新证券法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解析,特别邀请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舒知堂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如果是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收购方后期对这部分表决权的委托是否能够撤销?

【专家解答】这个问题想要问的应该是出让人是否可以对这份表决权的委托行使撤销权,在表决权委托这一块比较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包括撤销权的,但实际上表决权的委托一般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或者作出其他的约定,需要看具体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里面的规定。理论上讲如果约定足够充分的话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是,出让人可以减少所持股份,减少后受委托部分的表决权也就相应地减少,这种约定的最终结果取决于表决权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表决权处理方式和权利的意志力的坚持程度。当然也可以进行比较开放或灵活的约定,比方说甲附期限三年内委托乙,三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

l 新法速递——结合《民法典》分析企业如何破解合同僵局

在违约的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这是较为普遍的认识。《民法典》和《合同法》所设条文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此。可是,实务中却存在这样的问题: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此时应当如何破解?实务中裁判机关如何处理?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方应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不能无约定和法定理由解除合同,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合同应视为违约行为。然而,在2019年11月颁布的《九民纪要》中规定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法典》的修订中也颇具亮点。《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承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新增了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民法典时代,企业如何应对违约方终止合同请求权?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有哪些变化与新规则?应当如何理解?对于这样的例外情形,实际适用效果可能如何?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结合《民法典》分析企业如何破解合同僵局,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洁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守约方有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譬如代言合同中约定在代言人不提供代言服务时公司有权要求代言人继续履行,或代言人违反约定给竞争对手提供代言服务时公司有权要求代言人遵守合同约定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代言),这种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专家解答】个人认为代言合同只有在双方高度认同的情况下才会继续履行因为代言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附属性要求属于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紧密相关的情况例如某奢侈品品牌发生辱华事件品牌代言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代言,是积极义务,可能是不能强制履行的;而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代言,是消极义务,应当遵守。可能还涉及行为执行即法院可以就代言人为竞争对手提供代言的行为予以执行

l 不公平高价反垄断案例解析及企业应对

无论是欧盟的反垄断法还是中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但如何认定过高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如何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高定价的标准仍在不断探索中。

根据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告案件的整理,发现不公平高价案件所涉行业相对集中,截至2020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共计查处了7起涉及不公平高价的案件。其中有4起涉及原料药行业,2起涉及资源型行业(天然气行业及河砂行业),进1起涉及通信行业中的特定专利许可业务。虽然直接适用“不公平高价”条款处罚的案例不多,但监管机构并未放松管制。对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什么要规制不合理高价?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认定?原料药、短缺药什么价格是合理的及如何认定不公平?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不公平高价反垄断案例解析及企业应对,特别邀请到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亮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传统制造业企业可以根据客户性质对相同的产品进行区别定价吗?比如,同样的部件,向与本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客户收取的价格远高于其他无竞争关系的客户

【专家解答】当然可以,差别定价是没有问题的,即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并不需要都定同一价格。在此过程中,实际上若是同行按理说不存在卖给同行的问题,但若出现本身为上游企业且是独家,而下游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则存在价格差异的部分取决于本身是否有支配地位,若在上游有支配地位,下游的几家竞争企业给货时需要考虑其滥用风险。在此过程中,若存在拒绝供货或者是价格过高的情况,就会产生问题。

l 《著作权法》修改解读及企业应对建议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加强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文创、传媒等企业的现实问题,我国《著作权》已经经历过两次大修,那么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又有何“亮点”?这次修改著作权对企业日常经营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内容及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刚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职务表演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算职务表演期间么?

【专家解答】这也是著作权法修改的重点问题,职务表演更多的是规制演出单位和演员跟之间的劳动关系,演员需要根据演出单位的安排进行演出。该问题重点为,此影视作品的拍摄是属于演出单位安排的工作还是演员自行接单进行表演,后者并不属于职务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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