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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88期

发表时间:2021-08-1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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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8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知识产权、合同法、银行金融三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知识产权、合同法、银行金融三大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企业如何应对上市过程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

在科创时代,知识产权资产正逐渐取代传统实物资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知识产权还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重要要素,并逐渐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引擎。对于拟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夕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已经成为企业上市受阻的重大原因,因企业遭遇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导致上市被搁浅或紧急叫停、股票暂缓发行、被证监会列为终止审查对象甚至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举报、招股说明书中未详细披露知识产权诉讼风险、部分专利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公司主要产品的商标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等知识产权问题都会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会对企业的上市计划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直接关系企业发展效益,影响投资者切身利益,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布局、全面自查及妥善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其能否顺利实现企业上市具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后应对如何制定应对方案?以及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影响企业上市?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企业如何应对上市过程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特别邀请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霞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对于共同研发的专利,发行人实施专利进行生产经营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吗?

【专家解答】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技术开发合同。建议可以关注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专题规定。在该专题中,规定了共同研发的专利,或者说委托研发的专利。其中,关于共同研发的专利,首要的最基本原则是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约定了共同开发的专利归属于特定一方时,则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认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时,只要当事人参与了专利的研发,则共同开发的专利视为共同共有,任意一方行使专利权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如果专利权利人在实施专利权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其他人提起诉讼的话,则需要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的同意。


l 药企的知识产权保护——医药企业技术许可风险及要点把握

生物医药技术是生物技术的前沿、研究开发的热点,也是整个医药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技术推动力。技术许可是技术转移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生物医药领域而言,技术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成为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全球医药市场快速发展,在全球化和研发热的背景下,创新药领域的技术合作和许可交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把国外已经做到临床试验阶段的新药的中国区专利权买下,以此为基础做本土研发已经成为重要的商务拓展方式,越来越多的国内药企频频与国外药企开展授权许可交易,一方面获得国际先进水平药物在国内的研发授权,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企业通过合作和交易把中国自主研发的新药推向全球。在此其中,如何保证企业自身的权益,避免技术被侵权?如何对技术进行规划布局,构建优质的专利组合资产,以此为基础进行许可或取得授权?在跨境许可中如何怎样制定许可策略?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2020年10月10日)特别邀请到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颖,聚焦于医药企业技术许可的风险及要点把握,以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实务操作解读。

【同行参与】许可合同中如果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允许侵权方在支付使用费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关于使用费如何分配的内容如何约定会比较好?

【专家解答】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类似于被许可方有分许可的权利。分许可的使用费(也就是侵权方支付的使用费)如何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会参考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许可费,例如分许可费中包含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许可费的部分归许可方,分许可费超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许可费的部分,归被许可方或者按一定比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分配。


l 经销合同解除后的货品回购、渠道交接以及知识产权防侵权处理

经销协议既有生产商和经销商签订的,也有总经销商和代理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双方根据其功能划分可以称之为供货方和经销方。经销双方的关系集委托、买卖于一体,但是又不同于传统的委托或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不同的经销模式下也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从形式上看经销协议是一种授权和被授权即供货方和经销方的关系,授权人通常会给予被授权人以一定价格在一定区域销售特定产品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经销方式、期限、年度销售目标、广告宣传投入、价格折扣、年度返利以及经销商购买产品付款提货的信用额度等等。在进行经销协议的约定时,经销合同是否需要设定货物回购条款、是否需要货物移交条款?对于授权经销到期后的库存处理问题,若是既没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处理此类争议呢?供应商能否要求移交店铺、渠道或客户资料?经销商在经销合同终止后能否继续销售货物?供应商有无权利提前解除经销合同?经销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赔偿如何处置?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震远律师,聚焦于经销合同解除后的货品回购、渠道交接以及知识产权防侵权处理,以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实务解读。

【同行参与】能否以合同约定排除权利用尽原则?如约定客户购买产品只能自用而不得转卖?

【专家解答】不可以。产生商标权的原因是因为商标权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的,只要这个商标一直跟着商品走,功能就不会丧失。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如果继续归品牌方控制,对市场竞争秩序是不利的,且不能约定排除权利用尽。


丨结合民法典浅析保证制度修订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纷繁复杂,尤其在近些年来,各种新法新规的陆续出台。其中作为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影响着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一方面金融业务的开展必然会受到民法规则的约束,另一方面民法规则的演进,也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来看,自1987年实施《民法通则》伊始,历经1995年颁行《担保法》、最高法院2000年出台《担保法》司法解释,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法典》对既有的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整合和修订。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对保证制度的哪些内容做了重大修改?哪些部分进行了规范与完善?在现有制度下又新增了哪些制度?这些制度的修订对我国金融行业产生的影响,这都是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所在。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结合民法典浅析保证制度修订对金融行业的影响,特别邀请到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谷龙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货物,乙已向甲支付货款,丙就甲向乙交货向乙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无论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都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条款是否有效?

【专家解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是如果是跨境独立保函,是可以抗辩的。该条款无效,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l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变化及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降低融资的成本,从而稳定实体经济,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大幅调整,它的影响范围并不局限于民间借贷领域本身,对金融市场亦有巨大影响。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就已经释放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信号,明确应“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有哪些重大调整?司法实践中就利率保护上限,法院是否会采取更严格的适用标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溯及力何如?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又有哪些注意事项?相关金融机构在面对新的司法变化,如何针对性地分析,降低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这都是相关企业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变化及对金融业务的影响,特别邀请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敏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因偿还金额与出借人发生争议,并未实际支付,在借款人提出清偿与实际清偿这段期间内的利息怎么计算?

【专家解答】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且未实际支付,合同未发生变更,利息正常计算。即使借款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九民纪要规定,享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够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果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另一方即便没有在异议期内提出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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