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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速递82期

发表时间:2021-01-0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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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2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合规与反腐败、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争议解决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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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合规与反腐败系列、公司法系列、劳动法系列、合同法系列、争议解决系列五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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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企业合规调查缘何那么难?——从“池笑”案说开去

池子“开撕”(前)东家笑果文化公司一事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其中引发公众讨论最多的除了二者之间的合同纠纷,还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话题。该事件中,中信银行在未取得本人授权或司法机关合法调查令的情况下,直接将池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并提供给笑果文化公司,完全忽略了池子的个人隐私保护。据报道,笑果文化公司取得的账户交易明细上还加盖了银行的印章,这反映出银行大部分员工对交易明细属于个人信息这一问题并不了解。此次事件引出的很多问题都需要公司(保密义务方和获取个人信息方)予以思考和重视,诸如需要加强公司和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设置防止信息泄露的多层防控措施、建立企业内部调查与个人信息授权冲突的处理对策等。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与通力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共同邀请您参加企业合规调查研讨会,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为与会人员进行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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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被访谈者拒绝在访谈笔录上签字或否认访谈内容,有什么解决办法?

【专家解答】签字与否是被调查员工的诚意,企业不能逼迫对方签字,但是可能被调查人会认为不签字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事实不是如此,企业还可以通过录音作证或者企业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舞弊、不合规行为。

l外商投资法过渡期的合规实务 –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与合资合同修改实务要点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近四十年的“外资三法”被废止退出了历史舞台,《外商投资法》标志着我国新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作为合资企业现有两个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合资企业章程和合资合同,“章程”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治理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而“合同”是合资各方的股东协议,对于管理中外合资方之间的关系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在外商投资法时代监管体系有哪些变革?过渡时期如何进行合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二者是否需要同时进行?同时,合资合同和章程修改工作的开始与完成的时间点又如何确立?对原合营合同的重要条款调整时有哪些要点?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外商投资法过渡期的合规实务,特别邀请到在跨境交易,包括收购、合资、融资和再融资等交易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斌辉律师,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与合资合同修改提供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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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以前外资企业可以在投注差范围内借用外债,生产制造型的企业在这个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想了解下现在关于投资总额是否有新的规定?公司章程中仍可以保留投资总额的规定吗?

【专家解答】总体上关于投资总额并没有新的规定,对于投注差还是适用以往的规定,对于依然在投注差范围内借用外债的企业应当保留投资总额的规定。

l“后疫情”时代的综合工时制操作指引

疫情期间,大量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用工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对疫情。综合工时制是我国三种工时制之一,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工时制可以帮助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可以使加班时长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突破;还可以使加班工资的系数降低。一般时期,国家和地方对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在疫情期间,多地出台了特别政策。那么,一般法律和特殊政策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企业在申请综合工时制审批前,应对申请综合制的岗位和计算周期做好哪些方面的评估?审批中,应注意哪些程序上的问题,如申请综合工时制时企业民主程序存在瑕疵有何后果?企业获批实行综合工时制后,还应注意哪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以及会产生风险的行为?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后疫情”时代的综合工时制操作指引,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博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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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以前实际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也是按照综合计算工时给付的,劳动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现在审批下来了,该如何与员工沟通,规避法律风险

【专家解答】审批后需要向员工公示,给每个员工一个工时的方式,可以通过发邮件或者信的方式给员工,确认传达给员工即可。

l合同履行中涉质量异议及鉴定问题的处理

实践中,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及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类较为常见的问题。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定作人从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一旦催讨货款,甚至通过诉讼途径对簿公堂时,买方则以产品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定作人以质量未达标准为由拒付报酬,甚至向卖方、承揽人提出反诉,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此时,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或买方提出异议的内容不属于质量问题,便是卖方最常见的抗辩,而买方若要举证证明标的物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则有需要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质量问题存在与否。此时,了解合同履行中质量争议的提出期限、提出方式、责任承担,及就质量问题做出鉴定所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等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那么质量异议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用什么方式提出?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证明方法有哪几种?对于质量异议何时需要或能够启动鉴定程序?单方鉴定法院是否认可?不能鉴定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特别邀请到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玮律师,聚焦合同履行中涉质量争议及鉴定问题的处理,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进行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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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排除间接损失?

【专家解答】其实是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如果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明确赔偿的损失范围,只有直接损失而不包含间接损失的话。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明确约定,我觉得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效的。

l民事证据新规实务详解——书证提出命令、自认、电子证据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民事证据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增加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这些新增补充的亮点内容不仅对民事审判实践的意义重大,也对企业法务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中,规定了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明确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在“当事人自认规则”中,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增加了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条件。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调查收集电子数据的要求及法院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等。新规定对原规定作出了全面且完善的修改补充。那么,企业法务除了要掌握新规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什么是限制自认?什么是自认的限制?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还要注意如何在实务中运用这些新规,如能否以书证提出命令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提供书证?能否以证据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执行书证提出命令?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民事证据新规中的三大亮点“书证提出命令、自认、电子证据”进行实务讲解,特别邀请到安杰律师事务所刘光富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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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电子邮件信息储存于境外服务器,如在国内诉讼中,需提供该邮件作为证据,是否需要境外机构公证+当地使领馆公证?如果该电子邮件也由我司备案在境内云端上,是否还需境外公证?

【专家解答】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证据,需要根据现有证据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公文书证需要进行公证,涉及人身关系的私文书证需要境外机构公证及当地使领馆公证,其它私文书证没有规定,主要是考虑不涉及身份关系以及非公文书证可以由私主体举证证明,并且所有书证都需要公证的话可能会无端增加境外使领馆工作负担。

对于电子邮件也由公司备案在境内云端的情况,要看实际存储相关邮件的服务器在境内还是境外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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