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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20年9月刊80期

发表时间:2020-11-0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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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0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争议解决、合规与反腐败、反垄断、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证券与资本市场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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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争议解决系列、合规与反腐败系列、反垄断系列、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系列、证券与资本市场系列五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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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疫情时期的域外仲裁和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自爆发以来,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乃至海外。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中国政府、国际社会都做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入境限制、货物进出口限制、航班禁飞等措施,这些措施不可避免地对航运、贸易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领域的国际商业合同的履行造成很大影响。

有不少企业签订的是涉外合同,有争议时需适用域外仲裁程序。那么COVID-19对域外仲裁在程序上有何影响,是否一定会造成仲裁程序的中止或者延期?国际仲裁机构做出了何种措施,企业又将如何应对疫情对于仲裁程序的影响?面对部分国家因为疫情而对进口货物采取“禁止入境”的相对极端措施、境外公司可能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或者因为卖方复工推迟、检疫增多、航路延误甚至取消,而主张变更甚至解除合同、以及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企业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涉外企业如何做好应对措施?国际商事组织针对不可抗力有哪些相关指引?不可抗力在国际仲裁中又有哪些实践?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疫情时期的域外仲裁和不可抗力,特别邀请到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虹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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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外国公司拒绝中国企业因疫情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该如何解决?

【专家解答】: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解除权是单方面行使的形成权。站在中国公司的角度,解除通知在发出时已经生效。国外公司认为不是不可抗力,认为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l反舞弊内部调查:如何撬开紧闭的嘴

企业内控和反舞弊贯穿融合在整个公司运作体系内的各个环节。近年来,大量企业持续发布对舞弊案件的处理结果,尤其是一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显示了企业对打击内部舞弊行为坚决的态度。

    职务侵占、虚开票据报销是企业中最常见的舞弊行为。这些舞弊行为不仅反映了公司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上的问题,还反映了诸如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供应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IT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很多企业会进行反舞弊的内部调查,实践中到底何种情况可能触发内部调查?多数舞弊案件在外围证据收集完毕之后会对舞弊者进行访谈,调查者面对舞弊者时如何来准备一场访谈?时间点怎样来确定?怎样确保被访谈人开口并在访谈笔录上签字?实务中访谈有哪些小诀窍?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反舞弊内部调查中如何撬开紧闭的嘴,特别邀请到福伊特亚太区法务负责人Timini,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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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请问员工拒不配合调查/提供真实资料如何处理,可以在奖惩制度中规定惩罚措施吗?如何规定比较好?

【专家解答】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说明每个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真实资料,并且在手册中规定如果不配合调查会给予何等处分,注意惩罚措施要和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匹配。

l药械网络销售的新机遇——医药、医疗器械网络渠道销售的风险与合规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向前推进,“互联网+医药”、“互联网+医疗器械”的融合不断加快,今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医药、医疗器械变得更加活跃。但近年来,为了加强医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药、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完善医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法规。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医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更应当把握企业合规风险,以便于更好的应对市场动态。

LCOUNCIL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让企业更加关注,关于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适格主体、服务范围和相应资质是如何规定的?网络销售背景下有哪些可能构成贿赂的“财物或其他手段”?企业又应当如何降低商业贿赂风险?以及药企在其自身运营的APP中投放广告应如何注意合规风险?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分析医药、医疗器械网络渠道销售的合规风险提示,特别邀请到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永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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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第三方平台对于入驻的药械类商家的平台监管义务中,“经营管理”的范围或边界如何?

【专家解答】对于“经营管理”的监管义务,一方面,其包括一般的电子商务场景中平台对入驻

平台经营者进行监管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药械类商品的特殊性,平台对入驻的经营者还负有其他监管义务。例如,对于平台内相关主体的违规行为,若平台接到举报,则根据“红旗原则”,应当采取合适措施,并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监部门。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例如受举报销售假药等较为严重的情形,则应当立即停止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l企业反垄断合规“体检”要点及风险防范

2019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企业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引,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必要性也进一步升级。

对企业而言,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企业需要了解在竞争时的禁忌事项,建立良好的反垄断风险防范制度,故而如何进行有效的企业合规“体检”以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成为如今各大企业的聚焦点。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与竞争者进行合作,但在此中会有相关的反垄断风险,企业在与竞争者交往的过程中有哪些禁忌事项?应如何对经销商进行管理?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领域会引发哪些新型反垄断问题?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又有哪些“特殊义务”?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企业反垄断合规“体检”要点及风险防范,以及经销商管理的注意事项与合规建议,特别邀请到在反垄断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与宋迎律师,为企业防范风险、建立完备的反垄断合规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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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厂商禁止经销商拆分产品的行为是否合法?例如能否要求经销商不得将软件或硬件从厂商整体解决方案中拆分,进行转售?

【专家解答】这一问题可能需要区分对待。若厂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此时对经销商为此限制的风险较小,对厂商而言较为安全;然而,若厂商的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尤其若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时该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考虑这一做法在该行业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出于保证安全、维护厂商产品的商誉等合理理由。若具备此类情况,则风险仍然相对较低。

l企业的数据融合和数据资产化合规要点

近几年,随着企业信息化的逐渐成熟、社会化网络的兴起,全球数据种类日益增多规模急剧增长。数据蕴含到的商业价值也引发了传统行业对数据资产化的庞大需求,数据资产化已成为传统行业数据转型最终趋势。而根据信通院《大数据白皮书(2019)》数据显示,我国对数据合规要求将日趋严格。

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中强调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为企业加快数据驱动能力,发掘数据深度价值,整合数据资产提供了重要指引。在国家推动数据生产要素改革的同时,企业如何顺应政策,在现有法律要求下,合法合规的实现企业集团内部数据融合,开展行业内数据共享,并形成企业内部数据资产管理的体系,将是当前企业下一步改革拐点的重要关注点。那么在日益严格的数据合规要求下,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并实现数据资产化?数据融合未来的国家战略地位和立法趋势以及可能涉及哪些常见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数据融合有哪些建议?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企业数据融合和资产化的合规要点,特别邀请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宣凤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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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公司通过受让、共享等方式间接收集数据,事先已经进行了关于数据的尽职调查,并要求对方就其转让、共享数据的充分授权出具了相关证明,在此情形下关于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企业还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吗?

【专家解答】作为补充,在转让和共享数据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数据安全的问题。

l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信息披露监管要点及风险应对

2020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趋于严格,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尽责的法律遵循。随着本次证券法的修订,注册制将逐步全面实施。作为以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制度,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前提。

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主体、完善了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并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信息披露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而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之相对应,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也在产生新变化,根据新《证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交易所规定,公司董监高有信息披露义务。企业法务同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规范要点?如何认定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有违法行为?如何应对信息披露违法的风险?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信息披露监管要点及风险应对,特别邀请到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刚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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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参与】如何防范和应对被竞争对手的投诉、举报,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

【专家解答】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实践中这种情形很多,而监管部门并不会因为举报而采取额外的调查,调查依然是依照程序进行的,只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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