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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6月刊第41期

发表时间:2017-07-15 13:18

文件下载: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6月刊第41期

卷首语:

《每月速递》自上线以来,我们的产品人不断进行产品细化和升级,本期首次增加了卷首语部分。
首期卷首语的撰写,LCOUNCIL有幸邀请到了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亚太区知识产权、法务及合规负责人杨华隆律师以“人工智能与法务进化”作为内容,引发平台法务思考。

1.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重点条文解读及企业应对建议

报告呈现:

同行反馈

有一些产品是运动器械,消费者购买后会进行组装,组装时会产生一些例如脱漆的痕迹影响二次销售,这种情况是否应该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还是在包装上注明由于商品特殊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专家解析

关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是“4+3”,但该类商品并不在这个范围内。专家认为并不是碰掉一点漆就一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达不到完好的要求仍然可以拒绝退货。如果整个商品本就不大,这碰掉了很大一块漆面,明显造成了商品价值贬损,就可以以商品不完好为由来拒绝无理由退货。

同行反馈

有些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求开具发票,消费者退货的时候发票不退还了,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票不退还就可能造成一些税款由企业承担的,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一些较好的处理方法呢?

专家解析

有些7天无理由退货会设置一定门槛,一定要消费者把当时开具的发票退给他,他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经营者不能设置这样的门槛。

但如果消费者不把发票一并退回,经营者开具发票产生的部分费用是可以让消费者承担的,可以在相关条款中说明如果退货的时候不把相应发票退回,那么相应的税点要由消费者承担,即在退款时把这部分扣掉。

这需要与企业做好说明,因为全国各地工商对于这部分问题的理解不一定完全一致。如果真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因为《暂行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所以国家工商总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2. 兼并与收购——跨国企业在华业务重组趋势分析及典型交易案例分享

报告呈现:

跨国企业在华业务重组案例:合并

1、商委审批制改备案制对于合并的影响

2、不同类型业务合同的处理

合并在实践中用得比较少,但是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受益于去年出台的备案制,这些东西无需政府审批了,只需要到政府做一个备案。

相较以前的制度,合并是更容易了,也是可以考虑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合并的案例非常少。

同行反馈

企业并购过程中是如何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进行调查的,即对于收购方的企业估值应该着重考虑到哪些因素呢?

专家解析

财务尽职调查非常重要,建议大家找非常专业的机构做。如果觉得四大太贵,也要找类似于四大的,能够跟他们提供同等质量服务的机构去做。

专家认为用大的机构的好处是有一些参照,例如你去看一家公司的利润率,若你是行内的,你已经知道了解大致的利润率、收费水平、成本结构等,如果你看到这家公司它的利润率是极高的,或它的成本是极低的,那你这时就要注意了。

所以经验是非常重要的,除了要有能力去看一些表面的数字以外,还要有能力去看到底哪些东西是正常的,哪些是偏离市场的、不正常的。

3. 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企业高管典型刑事责任风险及预防

报告呈现:

企业高管典型刑事法律风险的种类

第一个部分是企业行为所引发的风险种类。

是指你所任职的公司的某一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最后被认定为单位行为。

因为单位行为的处罚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处罚个人,所以单位的高管、普通管理人员或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单位触犯了法律,最后由其来承担责任。

第二个部分是个人行为引发的风险种类。

即单位中的一些个人违反单位的规定,触犯了法律规定,其中较常见的是职务侵占,例如员工拿了自己单位的钱。

另外,商业贿赂也较多,公司员工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坏自己公司的利益。

同行反馈

有一个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合资成立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一个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家亲戚经营与他们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获利上百万,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否与该企业的性质有直接关系?

专家解析

这种情况不会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刚才所讲的关联交易中的国有公司必须是纯国有的公司,即使是国有控股,法律上也不会认定这个公司属于国有公司。

法律上的国有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国有参股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但是公司里有可能有一些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本案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在关联交易中,如果是非国有公司人员,没有办法通过刑事法律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只能通过公司法或者劳动法。

4. 反垄断——《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析及企业风险预警

报告呈现:

同行反馈

新的《管理办法》中,一个经销商可以代理多个汽车品牌,可能会产生某一汽车品牌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采用不合规的手段,例如给经销商高额回扣。

这势必导致经销商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利益,忽略对其他品牌的推广,对于这种情况,作为汽车供应的企业,如何对经销商进行管控,以避免此类风险呢?

专家解析   

具体的法律意见要全面了解其背景才能够出具。但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只要返利是不构成商业贿赂,就不是违规的,并且可以入账。

激进的市场推进者完全可能会利用一些激进的方法进行返利,所以从原则角度而言这种行为不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它在一个细分的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可以主张它违反了《反垄断法》下的低价销售,即没有合理理由以低于成本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但前提是要证明它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首先官员的共识是认为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竞争是比较激烈的,没有哪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是在特殊的乘用车市场能够举证证明它有市场支配地位。

5. 广告合规:独家发布——2017最新广告行政执法动态及企业广告合规热点交流分享会

报告呈现:

同行反馈

某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相关广告促销,第一次发文时内容措辞有误,赠送商品的总量上没有明确限制,后又发了更正文,消费者认定为虚假广告,如何处理?

专家解析

若消费者举报是在其发更正文之前的,相关执法部门可立案受理,但若是在发更正文之后一般不会受理,某种程度上其减轻了违法责任。

一般对于赠送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五项内容必须表达清楚,否则构成违法,但若在消费者投诉之前及时主动改正,对消费者没有产生损害后果的,较易解决,但过程中还是构成违法。

同行反馈

某产品在国外的市场销量好排名高,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使用国外的一些市场销售数据排名的调研报告,例如“某地区排名第一”等的广告语,工商部门如何看待?

专家解析

产品广告内容涉及到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若可被证实的,则不认定为绝对化用语。
可被证实的国外销售证据必须经过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若最终证据证明是虚假的,则还是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若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则必须标明出处、有效期限、适用范围等。

6. 专家专栏:欧盟处罚谷歌案简析

LCOUNCIL始终致力于为平台法务同行提供最佳实战经验,通过精选业内不同领域资深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的专业文章,以期帮助平台法务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本期专家专栏来自于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就谷歌在欧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24.2亿元进行点评分析。

7. 本期人物:叶曙彬——跨界总裁、协同共享创始人彬:做百科全书式创新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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