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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5年7月刊第18期

发表时间:2015-08-1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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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企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取证技巧及诉讼应对

同行问题反馈

面对那些长期泡病假的员工企业是否能够以违纪解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对公司不满采取过激反应群发邮件公司应该怎么办?
相应的违纪证据应该如何搜集?
搜集到什么程度会对企业有利?

重点呈现

一、企业败诉原因分析
解除未履行法定程序
民主程序瑕疵
“严重违纪”的理解错误
其他原因分析

二、违纪证据的提交与效力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与使用
邮件证据的证明力与使用

企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取证技巧

一、四要件违纪解雇分析法

二、规章制度制定实务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理解
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常见违纪行为分析及取证
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商业贿赂
员工违反日常出勤——旷工
员工的对抗管理——消极怠工
员工过的激维权——群发邮件

2、合同法——法官角度解析产品质量诉讼中企业的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在企业的生存和扩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因此,产品质量也是企业法务长期关注的领域。除了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法》规制外,产品还受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践中,企业法务反馈的问题既包括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包括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同行问题反馈

因为公司产品是面对消费者的,除了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制,还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对于如何定义“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何为“欺诈”,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惩罚性赔偿都非常关注,希望由法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某快消品企业
作为商超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先行赔付消费者之后,向上游供应商追偿,但有时对方会主张产品已过质量异议期而不愿赔偿,那么法院对此怎么认定?是否有相关案例?这种抗辩事由是否会因是质量瑕疵还是质量缺陷这两种责任不同,在法院的适用也会不同?——某商超企业
作为医疗器械公司,有些产品是植入人体的,有时患者使用产品之后会觉得不舒服,那么公司与医院、患者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一旦涉及到诉讼,证据是关键。鉴定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从对企业最有利的角度,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如果对于鉴定标准约定不明,如何处理?鉴定时检材应该如何选择?——某医疗器械公司
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国家的法规或者政策进行了变更,流通的产品成为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作为卖方的来说会有什么风险和责任?《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流通后的产品如果违反了新的法规是免责的,但是《侵权责任法》上是不免责的,那卖方承担的是不是侵权责任呢?——某制造型企业

重点呈现

一、产品缺陷VS产品瑕疵
二者责任承担的差别
举证责任的分配
惩罚性赔偿的不同

二、鉴定注意事项
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
检材的选择

三、追偿中的注意事项(抗辩事由及举证注意事项)

3、争议解决——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地域管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共有552条,被誉为条款最多的司法解释。管辖作为第一章可见其地位之重要。
同行问题反馈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司法解释重新进行了定义,那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等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适用?
关于以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要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中企业怎样做才是“合理方式”?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如何确认?

重点呈现

一、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
一般规则
2.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理解
如何理解“给付货币”
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
3.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
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

二、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
服务侵权纠纷的管辖

三、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4、兼并收购——定价及支付方式的设置

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对于并购双方的财务影响各异;支付工具选择的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并购策略的实现,而且还会显示出不同的并购信息,从而影响决定并购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因此,在并购企业做出并购目标企业的决策后,对于支付条款的设置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重点呈现

一、定价及价格调整
定价的常见考虑因素
定价调整的常见原因
定价调整的常见安排
中国法律要求和限制

二、支付方式选择的策略和设置
支付方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分期支付的时间点
共管账户的管理
与价格相关的交易保护机制

5、知识产权——最新案例分析: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发放的风险控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华设立分公司并进行科学项目的研发,职务发明报酬应当如何发放以及相关风险的控制和企业应诉成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话题。伴随着2015年4月3日新一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展开,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职务发明奖酬发放再次成为了企业法务关注的焦点。

同行问题反馈

企业与研发人员约定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如何做到合理、公平?
新修改的《职务发明条例》对于什么属于职务发明,什么不属于职务发明有了新的规定,由于公司希望员工所有发明都能视作职务发明并写有公司的名字,但是现在正在修订的条例中所有的职务发明都是需要和员工协商后确定,对公司很不利而且操作性很差。想知道这方面确定的界限是什么?
新修改的《职务发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单位的报告义务,“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予以公开,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发明人”。但是他们感觉这条不是特别合理,如果单位逾期不通知的后果又是怎么样的?
奖励的设置:对于员工奖励的比例该如何设置,是选择一次性支付还是按照利润比例每个月支付?哪个更合理或者更便捷?如果是一次性支付那有时候员工会说公司得到的利益远远高出给予的奖励,那到时候还是会有纠纷,如果按照利润比例每个月支付那对公司不是首选方案。员工离职或者死亡后,这个按每月支付的奖励怎么处理?

重点呈现

一、3M中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跨国职务发明报酬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
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下的自行实施或转让许可的区分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合法性

二、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发放的风险控制
奖金、报酬和补偿金的设置
专利利润及个人贡献度的计算
新《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对企业的影响

6、Synergy Group日资企业共性问题探讨:法务团队的人员培养与管理

同行问题反馈

“如果法务工作的价值得不到公司认可的话,他们就不会来找法务,所以现在首要的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把整个法务部人员的能力迅速提升,要让关联发生事情后第一个就想到找自己的法务部。”
“部门的晋升通道是有限的,当中层的人多了之后,一定会有人认为自己的晋升空间没有了,作为法务部门负责人感觉压力越来越大,除了钱和地位以外,还有什么东西能够留住人才呢?”
“日企同性的问题就是薪资体制中,非常优秀的一般的人员之间差距不大。但是薪资体系的问题不是法务部能改变的,是整个集团的体制,那如何在这样的体制下来保持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去思考工作的动力?”

重点呈现

日资企业法务部需要怎样的人才?
如何培养法务人才?
如何评价法务人员的工作?
如何激励法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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