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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11月刊第70期

发表时间:2019-12-1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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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11月刊第70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70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反垄断、食品药品政府监管、合同法、争议解决与劳动法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反不正当竞争系列、争议解决、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系列、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系列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反垄断系列(四)经销协议涉及纵向垄断风险解析及实务指导

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日益成熟且执法活动空前活跃,经销协议中的纵向限制,包括价格与非价格限制,已成为企业销售渠道管理合规中的重点问题。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规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与交易对方签署经销协议时,需更加注重对相关条款是否涉嫌纵向垄断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免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
LCOUNCIL通过调研了解到,部分同行聚焦纵向垄断存在如下困惑:关于纵向垄断,在无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下,供应商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区域或渠道,如果经销商发生跨区域销售、低价窜货等行为,供应商对窜货经销商采取要求其负责回购、取消返利等处罚,目前是否有风险?为了限制经销商跨区域的销售行为,不直接限制经销商,而是限制所售出产品所享有的权益,如不予提供售后服务等,是否构成纵向垄断?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度剖析经销协议涉及纵向垄断法律风险,为企业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当厂家的产品在市场占有率不大于25%或者不占主要地位时,是否可以在企业的相关制度里面出现扣除、处罚这些字眼?

【专家解答】:不可以,因为不知道语境是什么。从描述的情况看,一般不能出现如此简单明了的指引。与此相关,在欧盟的法律中有“安全港”措施,比例可能是25%或者30%,具体情况要具体看,从结论上讲是不能轻易下定论的。



l食品药品政府监管系列(二)新法速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方药网络销售、药品追溯制度”等《药品管理法》修订亮点、新执法趋势及合规应对解析


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改历时较长、力度颇大。新《药品管理法》共计十二章155条,篇幅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1.5倍。很多制度经过前期试点、反复论证,终于得以全国落地,修改亮点颇多,比如备受瞩目的处方药网络销售、药品追溯制度等。


据LCOUNCIL了解,新《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后,许多新制度对于目前的医药行业现象进行了规制。部分法务同行对于新法的规制趋势及合规应对存在普遍的关注,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那么是否意味着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要检验结论等内容存在普遍困惑。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新版《药品管理法》十大修订亮点解读,特别邀请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新《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其在定义中特别列举企业和药品研制机构,然而又用“等”字进行开放式定义,则科研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所有药品均可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专家解答】:此处“等”应理解为“同类等”,即不应包括自然人,因此就这一制度而言,科研人员等自然人应当不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范畴。同样,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制度中,科研人员也并非注册人的适格对象。其主要问题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此时,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人的负责能力以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都需要予以探讨和考虑。基于对自然人的责任承担能力的担忧,最终未将自然人纳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范围。


对于是否所有药品均可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目前从《药品管理法》的角度而言尚未作出排除性规定,这也是与试点制度的不同之处之一。



l合同法系列(三)因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或到期后,特许标识的撤除、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扣除、后续服务的标准等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分析(亮点)


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品牌方开始关注特许经营,对于品牌方而言,特许经营是能够在短期内实现融资及扩张的最具性价比的商业模式,但实践中会遇到多种多样的合规风险。


LCOUNCIL通过调研了解到,不同特许经营的模式,其商务条件、法律风险、合同条款设计均不同,部分企业同行对于特定行业的运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需求。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或到期后,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扣除、商品的质量瑕疵、后续服务的标准、贷款的结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分析,特别邀请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以实例剖析的形式进行经验分享。


【同行参与】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侵权风险,比如,商标专利等特殊知识产权资源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存在侵权风险,例如商标或者专利侵权,或者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属存在纠纷的问题,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专家解答】:首先要明确侵权是由于何种理由造成的,是权属不明确还是权利证书已经获得而被起诉。若品牌方已经获得商标授权证书,仅是被他人起诉侵权,此时被特许人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品牌方权属存在瑕疵而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是成立的。


但是若品牌方展开特许经营活动时,其权利仍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授权而被人起诉,被特许人可以品牌方不具备经营资源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l争议解决系列(三)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实务技巧与产品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及鉴定问题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实践中,由于传统制造、快消零售等普遍涉及生产及制造环节的行业特性,往往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占较大比重。对于此类企业法务同行而言,如何恰当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成为了重要内容之一。


LCOUNCIL通过实践调研得知,目前关注热点在于合作研发的产品经生产销售后,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如何厘清产品质量瑕疵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执法机关如何看待“知假买假”行为?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能否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实务、产品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及鉴定问题,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若产品已经符合了国家标准,是否可以认为经营者不知道存在缺陷?


【专家解答】:可以。如何证明经营者不知情?进货时是否有正常进货的相关流程对产品检验,是否向提供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等。如果销售者已经尽到以上义务,则不强求再此检验。


但是,法条规定对消费者而言,只要其证明购买产品存在缺陷,则消费者同时可以要求销售者和生产商承担责任。


若产品在生产时已经符合GB标准的检验报告,但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则虽然销售者具有出厂检验报告,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缺陷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在质监部门进行检验的情况下,销售商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l劳动法系列(六)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便是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认为不合格的,也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行使解除权。如何合法辞退试用期工作表现不合格员工?出勤率是否可以作为录用条件?试用期请病假是否可以解除?试用期解除应该何时做出?如何有效送达?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结合国家及各地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政策及司法实务案例,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度剖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为企业日常人事管理提供可供借鉴的实务建议。


【同行参与】公司在录用员工时有标准的合同版本,但没有考核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给员工发放考核要求,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签字,在此情况下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专家解答】:若员工不签字,但公司的考核标准符合岗位要求,可以将考核标准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纸质方式发送给员工,明确告知员工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以销售举例,若员工不签字,需要证明已经发送了销售指标,其次要证明销售指标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和其他员工做对比,因此只是多了一个证明义务。故此,建议遇到不签字的员工公司需要做好告知和证据留存的工作,并且需要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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