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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4月刊第51期

发表时间:2018-05-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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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4月刊第51期



本期LCOUNCIL《每月速递》专题研究聚焦兼并与收购、广告合规、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四大领域以及专家专栏为平台法务同行呈现最实务前沿法律资讯和精华总结。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涉及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海关实务、争议解决、劳动法等话题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1

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出台后企业收集、使用、分享个人信息的合规要求及体系构建




2

兼并与收购系列:股权收购操作实务及核心风险提示





2017年被称为并购大年,共发生并购8301起。股权收购被应用于很多企业并购的案例中,而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在股权收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股权收购的风险,比如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即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是否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合法经营;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即目标公司在被并购后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经营风险;以及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务风险。


本期LCOUNCIL特别邀请到在兼并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昱东律师,帮助企业了解股权并购中的风险点并提出应对、控制的策略及建议。



同行互动

通过并购的时候从股东手中购买股份,或者说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份来获取股权,这两种购买的结构对买方来说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吗?


【专家答疑】


买老股的话有两种可能,一是如果卖的人全部卖掉了,那他已经出局了,二是不全部卖掉,形成一个合资企业。如果买增发的股份,肯定是合资企业,老的股东没有出局,合资企业又有合资企业的一系列考虑,将来两个股东怎么行使内部权利,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怎么约定,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怎么设置,需要做其他的考虑。另外,买老股的话,钱是给了卖方,买增发的新股,钱是进到公司里面,这个时候还是要从整个企业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的,要看只是想控制这个公司,还是公司本身的成长需要钱来经营,那钱的去向就是一个考量。钱要不要进到公司,是不一样的。



3

广告合规系列:医药行业广告审查、代言、功效宣传等行为的探讨及合规要点分析



《广告法》自修订施行至今, 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广告法”。企业从“排斥”逐渐开始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执法部门的执法则更加精细化。基于当下的立法背景与执法动态,医药行业更应重视广告合规管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细化规定,对企业在医药类广告的审查、广告代言、功效宣传、功效性比较、医药的合理使用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本期LCOUNCIL特别邀请到在医药行业广告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炜衡律师事务所程远律师帮助企业答疑解惑,提出合规的策略与建议,以应对趋于严格的监管形势。

同行互动

在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病例分享,除去患者的个人信息,文章或视频中涉及处方药的通用名称及用药方法等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解答】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广告代言问题,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若此类行为经过患者同意,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以消费者名义对外宣传药品功效从而进行广告代言,这是被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情况是,未经过患者同意,虽然隐去了一些个人信息,仍可能涉及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或肖像权等,患者可以追究企业侵权责任。所以,若在公众号软文中发布病例,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存在一定风险。同时,因为涉及到处方药通用名称及用药方法,又会构成在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4

争议解决系列: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解析



2018年2月23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解决、明确了执行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问题、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及实现方式、裁决执行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等,但要准确理解以上三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争议较大的问题,不仅需要读懂司法解释的法条,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和执行实践的准确理解。

本期LCOUNCIL特邀请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久光律师,与企业法务同行们进行分享交流,帮助法务同行获取更实务的应对措施。

同行互动

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依据什么法律依据查询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根据新司法解释,担保人并非被执行人,那这样是否意味着法院无权查询担保人的财产呢?

【专家答疑】

这是比较实务的问题,若担保是物保是很明确的,例如,以房屋作为担保,执行房产是很明确的。但若是人保,那么还存在寻找担保人的财产线索的问题,各地法院应该说都是在想办法维护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阶段可能就是通过跟银行联网,到人民银行或者是其他银行统一查询其近几个月内的线索。房产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联网化,假使未来实现联网,也能实现就像查银行帐户一样进行搜索。第三个在现阶段如果说没有联网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这些线索,或者说法院就去一些法律机构进行查询。假使这个保证人是北京朝阳区的某个公司的,若申请人主张其知道保证人在朝阳区某地有个房产,那么申请人可以前往房管局查询。但若申请人只知道保证人在外地有房产,但并不知道具体地址,这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所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执行阶段的房产信息,相关的银行信息,房产信息是否联网公示化的问题。现在的趋势是逐渐公示化,实现统一联网化,这样对于申请人的利益就会得到很大的保护。但是目前还是是不完善的,需要靠申请人提供一些线索,然后推动法院去调查。

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法院无权查询担保人的财产。司法解释11条明确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在担保人财产是属于被执行的范围之内是可以调查的。虽然担保人不是不是被执行人,但是它属于被执行的范围。不能狭义的理解242条,从广义的角度上还是可以去查询的,比如可以去人民银行查开户行信息,去房管局查房款的信息。

5

专家专栏:公司舞弊类刑事案件的取证要求以及如何与刑事司法衔接



6

LCOUNCIL人物专访:贝亲法务总监董俊——以爱为原点,画出企业法务防护圈





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社会参与方式,相比于今天的我们可以随时在网络上通过各种平台和渠道获得有效信息,十年前他面临的是一个没有任何参考范本的“法务担当”一职。在法务价值的定位和法务团队的搭建中,当年可以参考的唯一经验是在网上找到的一篇文章。他特别感慨道,“从2008年进入贝亲,第一次接触法务工作,外部也没有什么可以学习和交流的圈子,完全是摸石头过河,对法务工作的价值十分茫然。”

从对法务工作毫无头绪到开始建立流程化管理,代表企业参与开庭,赢得业务部门的支持……他只用了实习期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此疾速的工作状态,我们所看到的Jason却是个总是保持微笑,拒绝让下属加班的贴心前辈。

十年荏苒,法务部从以“事后救火”为主的工作模式,越来越多以独立的团队姿态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环节。他所带领的贝亲法务团队如今也不仅负责整个中国区的综合法律事务,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维权方面,贝亲法务团队的管理触角已覆盖至海外地区。攻城容易,守城难。在极度敏感的母婴快消品行业,如何建立起长期稳固的保护圈?本期LCOUNCIL人物专访,将带你探寻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务总监董俊(JasonDong)的守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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