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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5月刊第52期

发表时间:2018-06-1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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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5月刊第52期


本期《每月速递》汇聚多位专家的专业视角分享与实务经验总结。除专业报告总结外,在本期《每月速递》的专家专栏中,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详解中国境内家族信托之运作模式。


LCOUNCIL致力于“专业分享,价值创造”,在每一次分享中,为企业法务同行网罗每月热议话题。同时,企业法务同行也参与了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海关实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互动交流。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从Facebook 用户数据泄露案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流动合规中的监管责任



近期,Facebook受用户数据泄露案这一负面事件的影响,股价出现自2012 年以来的最低迷表现,甚至引发了投资者的诉讼。基于该案件的不断发酵,LCOUNCIL 了解到Facebook 目前所采取的措施,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四部门隐私条款专项行动中相关内容均有所涉及。从Facebook 用户数据露案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非消耗性等原因,企业通过收集数据形成数据流动,一旦企业对此失控将带来不可忽视的危险。


本期LCOUNCIL 在线直播邀请在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春林律师,与企业法务们共同探讨企业在数据保护和流动过程中该如何做好事前风险防控,对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又该如何合规把控等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享。


【同行互动】

社交数据的使用权掌握在社交媒体手中,可以授权给第三方公司,理论上这些数据的获得是经过客户授权的,且一般会在注册协议的小字中出现相关条款,允许社交媒体企业将用户数据作为其他分析研究等用途,但大多数注册用户并不会阅读这些条款,因为不同意条款一般不会被允许注册,意味着想要享受这些服务必须授权,是否不注册社交媒体就能避免个人信息被侵犯?


【专家解答】
该问题涉及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强调的告知并同意的规则,来解决个人信息的合规问题。但在实践中整个规则已经“名存实亡”,一方面很多用户不会去看隐私政策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有很多例外的情形,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必须要求用户公开的数据。从实际情况来看,依据法律逻辑,此同意规则一直在失范。因此,大家可能要反思整个法律体系。包括Facebook 事件,用户在实践中都是同意相关条款的,而同意是否就可以,是值得思考的。提问的核心在于不去注册是否不会被侵犯个人信息,这未必是正确的。因为在互联网社会中,个人信息可能不在此处使用但会在别处使用,如何去解决该问题,可能并不是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能够解决的问题,而取决于整个社会,尤其是执法部门对用户的非法使用的打击力度。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数据被非法使用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对于这一问题近两年来国家对于这一非法使用的打击力度无论从形式还是行政角度都大大加强,在未来可能会有改观。

劳动法系列:试用期内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分析——劳动合同、试用期评估、解除条件、医疗期等





每年3、4月份都是各大企业招聘新晋员工的高峰期,在企业大量招聘人员的同时,企业也将面临一系列试用期用工法律风险。据LCOUNCIL了解,企业法务们在对于员工试用期内涉及到劳动合同、试用期评估、解除条件、医疗期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员工试用期内存在的诸多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特别邀请到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杰律师,结合真实经典案例,与平台同行共同探讨对于试用期员工涉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评估、解除条件、医疗期等多种问题的经验分享并提出应对策略,帮助法务同行更好解决企业当下面临的实务问题。


【同行互动】

若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原招聘单位要求的话,希望进行调岗,对于试用期延长的相关建议有哪些?


【专家答疑】
目前来看,根据检索到的案例资料,以两个最典型的地区为例,例如,在北京绝对不允许延长试用期;但在上海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上海有支持过企业的案例。
对于试用期延长应注意两点,第一,延长以后的期限仍然不能超过法定的标准。如,原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最高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第一次约定了三个月,后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总试用期不超过法律的顶格标准六个月的规定。若延长以后变成了八个月,在上海亦会认为是违法。第二,该延长需要双方自愿,不能单方延长。
个人不建议企业使用延长试用期的方式,而是直接采取在事前顶格约定最长标准的试用期,若员工表现好,可以提前转正,减少缩短试用期,而不要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结束以后,企业仍然觉得表现不好,那么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系列: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





近年来,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宣传中涉及到图片转载不慎导致著作权法律纠纷不断频发。在滑屏阅读时代,一张好的图片对于自媒体文章来说,可以画龙点睛,瞬间吸引眼球增加阅读量,起到良好的市场宣传效果。

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特此聚焦于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的内容,特别邀请到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方达律师事务所王影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法务同行提出操作建议,规避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等现象。


【同行互动】

微博跟第三方音乐平台存在合作,若在微博上插入第三方平台上的某明星的音乐作品,是不是需要取得第三方音乐平台授权,也需要取得音乐的著作人包括编曲人、作词人、该明星的授权?有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即获得第三方音乐平台的许可之后进行分享了,结果发现第三方音乐平台没有获得原作者的版权,那么品牌方会不会受到影响?


【专家答疑】
一般而言,第三方音乐平台已经获得了词曲作者的许可才能将其音乐作品在平台上进行传播。若只是想要分享音乐的话,只需要去第三方音乐平台获得许可就可以了。同时,还要考量另外一个因素,即微博和第三方音乐平台的合作范围,因为一些公司之间的合作是为了推广自己的业务,可能就已经同意了在微博上使用分享音乐平台的作品,那么这就相当于已经给了公司一个许可,这要看具体的事实。举个例子,若现在进入虾米音乐的应用程序,发现那首歌本身提供了一个分享到微博的链接的话,一般来说都认为是一种默认的许可。
因为著作权侵权比较特殊,不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因此,这种情况还是构成侵权的。但是,赔偿数额很有可能非常低甚至没有。


合同法系列: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




近年来,合同纠纷案件量呈上升趋势,而互联网销售模式下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尤为突出,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2.5万件,大量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倍受企业关注。

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合同法》下的产品质量问题,特别邀请到拥有17 年执法经验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姚蔚薇律师,帮助企业明确产品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的划分,把控风险点,并从执法视角提出策略与建议。


【同行互动】

排除供应商将来的业务中撇开供方直接与供方的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如何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如何安排这种条款,使之有效且合法合规。是否可以借鉴房产中介排除“跳单”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专家答疑】
从合同设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如下:
在合同中可以设定以下条款:
1.明确记载是否为独家代理,还是独家或非独家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2.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3.设定合同条款,若供应商在业务中直接与客户签署合同开展业务,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4.明确约定一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并可以预留一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专家专栏:详解中国境内家族信托之运作模式

本期专家专栏LCOUNCIL特别邀请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对家族信托的概念以及国内家族信托的业务开展模式做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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