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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9月刊第56期

发表时间:2018-10-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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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9月刊第56期



LCOUNCIL《每月速递》56期即将上线,本期《每月速递》集结多位专家的专业视角分享与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债务催收、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致力于实务经验传播的宗旨。9月17日LCOUNCIL助力华诚成功举办第一届华诚论坛,暨人工智能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峰。28日下午,LCOUNCIL第三度受邀参与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互动热点榜




LCOUNCIL致力于“专业分享,价值创造”,致力于为法务同行提供实战经验上的分享和帮助。本期LCOUNCIL互动热点榜中,企业法务同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反不正当竞争、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以及海关实务领域进行互动交流。


债务催收: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技巧




企业应收账款催收涉及到资产质量以及资产的运营能力,对企业资金周转以及经济效益也是牵连甚广。企业要保证自身的现金流量就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否则账款数量大、周期长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大多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但是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另外,当前国内经济正在下滑,外贸形势尤其严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如何才能平安过冬?开源节流、债款催收成为大多企业选择的方式,如何提高催收债款的质量,帮助企业在严冬中继续生存,坚持到经济再次春暖花开的时节。

法务部门作为企业风险防控部门,在面对债款催收问题上应当如何建立应对机制;如何与外部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完善债务管理为企业防控债务风险;如何应对大企业占用账期等成为了LCOUNCIL平台上法务同行关注的重点。

LCOUNCIL特邀债主帮智能债务催收平台创始合伙人&CCO应收账款催收专家刘斌律师,为企业提示如何获得可持续性地现金流改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坏帐的回收率。


同行互动


我司在2014年12月有一笔与第三方的销售业务,合同因故解除,且我司开给客户并且已被客户认证抵扣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退回,我公司也已在当年度申报纳税(税额160多万)。经核查并有书面记录,对方确认收到发票并且已经认证;因此我司在次年进行司法诉讼,要求其配合开具红字发票,在递交了一系列资料后;法院判决:“被告应首先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给原告;如果被告不配合的话,再赔偿原告200余万(含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损失。”但中间2年因一度找不到被告,使得法院执行处于停滞中;2016年律师找到并发现该公司在北京仍持续经营中,但经律师多次申请执行,至今(8月初又催问过法官)无法取得任何进展。

请问,这种情况下,自业务纠纷至近5年时间,我司应如何做出税收保全或相关的处理?以降低或消除我司税款方面的损失?


【专家解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首先,从财务的角度看,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若在未提供服务或产品前就交付发票,这样的操作是不规范的。企业需要注重发票管理的问题,应当规范发票开具流程。

其次,在目前此种情况下,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需要考量两部分。一是增值税的税款以及缴纳,二是抵扣税尚未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这样企业才可以抵扣其所得税。另外,关于增值税的部分,若让税务局退还,没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税务局是不予认定的。当企业解决该税务问题后,若执行多次后未果,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在后期找到对方资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电商法草案三审背景下的电商规则与企业应对策略探析




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三审稿草案针对电商行业焦点热议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审议稿将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微商等纳入经营者范围,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并对个人不办理登记情形作出规定。而在分组审议中,对于电子商务法需管辖跨境电子商务、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定向推送商品前应获得消费者同意进行讨论。

LCOUNCIL特邀垦丁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主任&联合创始人张延来律师,就电商立法难点及焦点分享个人解读,并梳理典型电商司法、执法案例,帮助电商企业建立合规应对思路。


同行互动


对于采购信息服务的客户,由于信息技术提供方已经取得客户的授权,并在授权协议书中标明示为客户同意首选信息提供方的商业伙伴,收集查询客户个人信息。对于这种情况,对于此类客户,作用信息的使用方是否还需要另外取得客户的授权呢?


【专家解答】此种情况下使用用户信息相对比较安全。但是由于用户信息的使用是非常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剥离掉此类信息之后纯粹的商业信息,这类信息若在使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将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建议,虽然上游企业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企业还需要做尽调,查明其授权是否清晰,授权范围是否合理。授权中是否有标明允许后续使用,此种情况下使用相对更为安全。如果授权不够清晰,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企业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以上海工商视角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职业打假人”群体不断扩大,部分地区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已达千人,知假买假行为愈发倾向商业化、集团化。面对“职业打假”行为日益猖獗,企业苦不堪言。工商总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过两轮征求意见稿,其焦点集中在职业打假人身上,将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职业打假牟利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相关企业地利益,同时也严重浪费了行政部门运行成本,为此,各地工商开始逐步限制打假牟利行为。

尽管如此,职业打假行为并未彻底杜绝,打假人仍游走于大街小巷,寻找时机,打假牟利。针对新政策的出台,打假人也在不断寻找监管空子。法务部门作为企业风险防控的主力军,面对职业打假行为除了建立事前防范措施以外,还要摸清相关部门的执法态度做好事后的应对。同时,当企业遇到恶意打假牟利时,应如何准备材料配合工商部门进行举证。

LCOUNCIL特邀上海地区官员,结合一线执法经验,结合具体案例为企业厘清工商执法口径以及企业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注意事项。


同行互动


作为电商平台,会接到全国各地的投诉,对于一个打假人在多地针对同一商品进行投诉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专家答疑】对于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的投诉举报确实比较麻烦,因为涉及到管辖权确定的问题。如果职业打假人在市内的多个区县购买了商品并向多个区县投诉举报,企业可以跟多个区县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反馈这一问题,相关的区县执法机关会向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指定管辖。其中,投诉可能是分区县进行分别处理的,但举报和对于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则会交由一个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这样也避免了执法口径的不统一。如果多地是跨省级的多地,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企业在碰到这样问题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受理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信息,这便于执法机关在得到消息后和其他区域的执法机关进行沟通,避免处理口径的不一致。至于责任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来看,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产品质量责任,在此可能会区分到底是由销售者来承担责任还是由生产者来承担责任,因为消费者既可以举报生产者也可以举报销售者。

反不正当竞争系列:快消品行业返利返点、折扣、赞助、捐赠等销售激励政策中的商业贿赂风险探讨




基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于反商业贿赂及第七条对于明示入账的规定,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通过返利返点、折扣、赞助、捐赠等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可能引起的商业贿赂风险,引起了广大快消品行业企业对于合规风险防控的关注。

同时,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第一步通常会查看企业的财务账目情况,对于企业而言,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阶段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技巧?亦者,企业在自查阶段对于商业促销行为的明示入账应该如何清晰界定?

LCOUNCIL通过调研得知,企业对于销售激励政策中涉及的商业贿赂风险存在诸多困惑,如:

1. 若A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对于推荐介绍购买A产品的人甲,A公司向推荐成功的甲给付佣金,A公司财务入账处理,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若甲推荐乙进行了购买,乙推荐丙进行了购买,那么A公司给予甲、乙佣金,A公司财务入账处理,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2. A公司给予向其经销商B采购A公司产品的零售商C奖励、返利或赠品是否可行?如果可以给予奖励或返利,何种约定及形式是比较适当的?如果A公司与B经销商、B下级C零售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A给予B返利或奖励,同时约定要求B将约定的相应返利或奖励给予C返利或奖励,是否可行?

3. 批发商是我们的直接交易方,门店不是我们的直接客户,能否将批发商、门店一起签定三方协议,约定批发商达到销量之后补偿批发商在门店支出的促消费、品牌装修费?

4. 生产商为非直接交易相对方提供好处在新反法下是否认定为商业贿赂?如生产商为二级甚至三级经销商赞助活动,目的是帮助一级经销商清库存?如果是赞助旅游而参与人是二级/三级经销商的亲戚朋友而非员工呢(不构成代理人)呢?

5. 新反法下,企业基于经销商一些回扣、返利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作为一家美资企业,海外法律如反腐败法等更多的是注重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与中国法律中的着重点不同,如何提前防范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LCOUNCIL特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锦娟律师,引导、帮助法务同行共同讨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企业自查及合规风险防控的建议与对策。


同行互动


现在有一种跨境电商的应用模式,一些产品如果在国内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那么,公司在平台上销售的东西可能没有此类资质,对于这一部分产品,公司可不可以宣传呢?例如某防晒类型的化妆品,需要国家做相关的测量。但目前平台销售没有问题,如果公司考虑在线下平台销售,比如在微信端或公益性的运动类活动,活动现场可以出现这些没有在国内进行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产品吗?


【专家答疑】若存在一个连接点,需要考虑国内工商执法部门对此连接点有否管辖权,若存在管辖权且公司确实违法,还是可以进行处罚。对于上述活动,工商执法部门查处的可能性较小。原因有二点,第一,没有广告宣传;第二,无人举报。但若发布到微信端口或微博平台,可能会被广告检测系统查出或者被相关职业打假人举报。此时,若由公司运营微信或者微博,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LCOUNCIL平台时讯:LCOUNCIL三度受邀参与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2018 年9 月28 日下午14 点30 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8 系列审判白皮书”发布会,LCOUNCIL三度受邀出席发布会,为您带来最新资讯。

本次发布会首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介绍“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情况。

LCOUNCIL平台时讯:首届华诚论坛暨人工智能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峰会圆满落幕




由华诚律师事务所、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华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和LCOUNCIL 协办,多家机构鼎力支持的“首届华诚论坛暨人工智能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峰会” 于2018 年9 月17 日下午成功举办。

本次峰会坚持前沿性与开放性原则,邀请国内学界泰斗、行业巨头、资深同行以及华诚专业律师和代理人团队对学术及热点问题进行探讨,聚集了来自各领域、各行业的关注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的Senior Legal Counsel、CIO、CISO、ISO、BISO、CDO、Compliance Officer、Finance 等逾160 余位高阶职业经理人参与讨论,形成了新型法律服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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