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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3月刊第62期

发表时间:2019-04-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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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3月刊第62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62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合规与反腐败、劳动法、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法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本期Synergy Group聚焦“企业数据隐私保护及《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影响”,特别邀请到知名在华跨国企业大中华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张曦博士,结合自身多年数据合规管理及实务操作经验分享,并引导到场同行就企业自身数据合规风险防控展开探讨。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劳动法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系列、广告合规系列、合规与反腐败系列、公司法系列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合规与反腐败(一)医药医疗器械行业高风险领域的合规审查要点解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内的商业贿赂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的合规体系,特别是涉及学术会议与讲课费,赞助,捐赠,礼品、娱乐宴请、差旅等高风险领域的特殊审核和披露的操作要点,成为了医药医疗器械企业法务同行普遍关注的合规重点。


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医药医疗器械行业高风险领域的特殊审核和披露要点,特别邀请到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永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梳理涉及学术会议与讲课费、赞助等费用和支出项目的审核风险点,旨在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务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 近年来,多家医药企业开始构建合规体系,其中包括合规风险评估的一些内容,那么想请教一下,如果准备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规体系,首先应该进行合规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呢?


【专家解答】 每个企业情况都不一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举例而言,曾经有企业准备做讲课专家的全程合规的记录项目,具体是通过设计APP来记录第三方负责接待讲课专家的行程,包括从定票到离开等,目的是证明除了会场之外未去其

他地方游玩,但这涉及医生的个人行踪轨迹,即个人信息合规这块。个人认为,行业之内最重要的是关于反商业贿赂、反舞弊,患者信息保护等内容,首先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除了行业普遍问题,需要判断风险评估的优先顺序,例如目前需要做哪些事情,再开始着手做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列出清单,多数跨国企业会从反垄断、价格歧视、数据保护、公司公平就业、反歧视、社交媒体等,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优先顺序。总体而言,每个企业需要根据面临的阶段和任务、优先顺序,从而制定体系建设。

l 劳动法系列(一)因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技巧及注意事项经验分享


法务部门作为企业的风险防控的“保护伞”,在劳动纠纷解决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员工“小错不断、大错不犯”、“泡病假”、滥用“三期”权利、不辞而别等违纪行为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当企业选择与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怎样的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技巧问题等,成为了企业法务关注的重点。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技巧及注意事项,特别邀请到在劳动法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正赫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实战借鉴经验分享。

【同行参与】 互联网行业中,若发现企业中某个哺乳期女员工,在产假期间,通过其电脑登录公司网站,下载很多超越其权限的客户资料,在此情况下女员工以哺乳期为理由要求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下载很多超越其权限的客户资料的情况下,原企业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 生育期员工受保护是指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第四十条是员工不存在过失,第四十一条是裁员,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使是这类员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此种违反公司的制度,下载相应的保密文件,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对于员工下载的文件,是不应该下载还是超出权限下载,企业是否留存了相关的证据?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

l 争议解决(一)企业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以保证自身权益最优化——结合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费率、区域等选择考量因素


基于企业利益以及仲裁结果的导向性,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希望能更大程度的保证自身权益最优化。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其考量因素包括机构声誉、仲裁规则、收费情况、以往案件类型、仲裁员背景、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及仲裁机构的配套法律支持性服务(临时保全措施、司法执行情况)等。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三大仲裁机构之间的仲裁规则、费率等不同之处,特别邀请同时担任三大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国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宁宁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进行经验分享。

【同行参与】 企业在选择仲裁的时候一定要冒着一裁终局的风险,那么,在这个情况下,企业如何去确保仲裁员尽职尽责并在仲裁过程中保持公正呢?


【专家解答】 在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大部分仲裁裁决的质量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对企业而言,若想要保证仲裁裁决的公平,可能需要换一个角度去思考,比如找一个较能被认可的仲裁机构。上述提到的三家仲裁机构都是有公信力且执业水准非常高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员大部分也符合标准和企业的质量要求。那么,在非独任仲裁员的案件里面,双方当事人都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企业可以至少选到一位心目中能够客观公正裁案的仲裁员。

l 知识产权系列(二)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应对——结合汽车配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至十五年。我国汽车产业已经进入知识产权保护时代,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应对也成为当前法务同行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应对,特别邀请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峰律师,结合汽车配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进行实务经验分享,旨在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更佳实践指南。

【同行参与】 一般而言,整车厂应当审查采购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但在实践中,很难关注到上万个零部件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情况,请问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实践中的审查工作繁杂问题。


【专家解答】 个人建议,在零部件采购行程中明确合法来源。

首先可以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优先约定免责条款,避免第三人起诉侵权。即便第三人向整车厂提起诉求,整车厂也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查。

第二点,可以要求零部件供应商在零部件采购合同中明确承诺所供应零部件不存在侵权隐患。当然供应商单方的承诺并非事实上的确立,但最起码可以保障整车厂的合理信赖。正如提问者所言,实际上整车厂无法做到对所有零部件供应商所供应的每一个产品类别进行筛查,逐个审查显然不符合汽车行业生产特点与紧急效益,审查成本不应该转嫁到整车企业。

第三点,适当建立起针对供应商的考核制度,以确保长期、稳定、合规的供应链。在考核制度中,着重考量产品质量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可以通过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来转移审查成本。

l 公司法系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适用前瞻及亮点解读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资企业在公司治理、投资机制、投资保护、审批备案工作、法律责任等内容,相较于此前的“三资企业法”发生了很多有很多根本性的变化,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公司治理等问题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化。其对于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的机制、税收政策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全新的机遇。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外商投资法》亮点及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特别邀请到参与《外商投资法》起草的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刘淑珺律师、孙海珊律师、郁雷律师、赵博嘉律师,对《外商投资法》亮点进行解读并对未来适用趋势前瞻。

【同行参与】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使用了其他投资者的表述,那么想知道这里的其他投资者是否包含中国的自然人,中国的自然人是否可以和外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呢?


【专家解答】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更多的原则是统一性的原则,中国的个人是可以和外国投资者需设立公司的。据了解,在之前实践的项目中,有很多的城市已经突破此限制了。

另外,此条款中的“其他投资者”不是与外国割裂开来看的,外国是作为形容词,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所以中国自然人是否可以与此条款中的“其他”没有关系。

但“三资法”失效后,《外商投资法》也未禁止中国自然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个人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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