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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8月刊第67期

发表时间:2019-09-1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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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8月刊第67期


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67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合规与反腐败、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反垄断系列、广告合规系列、合同法系列、法务管理与技能系列四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合规与反腐败系列(二)医疗医药企业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要点解析——招采、流通、使用多环节击破

据LCOUNCIL了解,医疗医药企业法务同行关注购销领域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说现在其他行业对其他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有没有不支付的,现在执法机关是什么态度,是不是适合宴请,想要了解这种行业内部现在是什么情况,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免费设备投放时,如果作为对价,是否存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困惑。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医疗医药企业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要点,特别邀请到在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茹律师,结合相关案例,解析医疗医药企业招采、流通、使用多环节风险合规要点。

【同行参与】之前财政部关于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对于一些检查的重要内容做了一些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怎样去做重点排布?此次检查是否会成为常态?

【专家解答】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从目前的检查范围来看,据了解,可能行业中的人会更加清楚企业到底是怎么去做,相关部门所检查的这些重点内容其实都是企业的痛点,若真的按照这种方式去查,可能经得住查的企业微乎其微。所以一旦在此过程当中发现大量的问题存在,这样的检查之后成为常态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甚至有可能颁布这种工作机制进行这种常规的检查。然后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关于企业怎么去应对这件事情,若企业已经面临上述的问题,企业首先要进行内部摸查排除,对查出的事情究竟如何认定要做判断与区分,对确实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做提前的沟通应对。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了解与监管,提前做好防范应对。

l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横向比较及行业实践

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特别邀请到在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春林律师,通过横向比较及行业实践,梳理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合规实操要点。

【同行参与】因为我们是一个外资企业,我们也知道在境内如谷歌、推特等都不能登录。但是基于一些业务需要,有时我们会需要用到谷歌,或者向特定人员开放一些网站进行访问,所以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购买VPN的形式或者将服务器设在境外来让公司的员工进行登录访问这些网站,哪种做法比较合规?

【专家解答】个人认为最合规的方式就是使用第三方有资质的VPN的服务商,通过购买VPN的形式或者将服务器设在境外都是有法律空间的。

l争议解决(二)商事仲裁中选任仲裁员以及申请仲裁员回避时,如何最大程度优化自身利益且避免仲裁程序重置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选任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仲裁员选任的自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对预期仲裁结果的把握大小。有效推进仲裁程序、保证最终裁决书的质量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质量。基于企业利益以及仲裁结果的导向性,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都更希望能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仲裁员。

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的裁判者应保持其中立和独立,作出不偏向于任何一方的公正的裁决,但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对其存在偏见或是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时,则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回避。

但是,若是申请回避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延长以及额外的费用产生,所以企业在提出回避请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不同仲裁机构之间回避程序的规则以及注意要点,特别具有多年仲裁经验的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律师,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经验分享。

【同行参与】仲裁裁决书中,若一名仲裁员持不同的意见,是可以保留在裁决书当中的,那么,若这一名仲裁员的观点对我方有利,是否可以以此观点作为依据为后续结果异议的提起作一个参考?

【专家解答】若仲裁员发表不同的少数意见针对的是程序的问题,如仲裁协议的效率或本案审理范围,抑或是其他的一些问题,在仲裁员说的在情在理、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能是会起到一定的加分作用。因为审理时法官看到的印象是不一样的,就觉得仲裁庭也并非铁板一块,有仲裁员自己都觉得案子的管辖权有问题,这样法官去纠正这个程序问题就更有信心了,这一定程度上会微妙地改变法官的心态。
但是,若少数仲裁员发表的意见针对的是实体问题,那么,实际而言,此意见对于法官影响可能比较有限。因为实体问题,就算错的再离谱,论证再充分,严格来说法官也是爱莫能助。

l劳动法系列(四)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问题——结合滴滴裁员补偿“N+1“

2月20日,滴滴公司的裁员补偿计划正式公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N+1个月薪资进行补偿;如果能够在一周内确定,还会额外补发一个月的赔偿。相比于小黄车的大规模裁员计划,这一裁员补贴举措引发了众多讨论。

近年来,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在离职经济补偿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风险点。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务同行以及HR部门必须重视和掌握的技能。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问题,特别邀请到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亚娜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若公司已经签订解除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补偿金,但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前,发现员工的三期状况是假的,此种情况能否撤销支付?

【专家解答】这是可以算得上是签协议时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当时你们签这个协议基于员工属于三期的状态,才给了她这样的金额,若员工的三期状况是假的,这属于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我觉得本案中公司得到支持的概率比较高。实践中还有双方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之后,公司发现员工的学历是假的,病历是假的,那么协商解除协议无效,基础是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进而认定协商解除协议是不存在的,所以整个都是无效的。

l反不正当竞争系列(二)企业促销活动中常见误区、价格欺诈认定等问题解析——结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9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对于企业而言,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合规要求。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企业促销活动中常见误区、价格欺诈认定等问题,特别邀请执法经验丰富的地区官员,结合一线执法经验,解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帮助企业应对日渐严格的监管趋势。

【同行参与】若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商场推荐价格比较的模板,目的只是为了美观,同时提醒经营者被比较价格中的较高价格必须要有真实依据,同时也告知,经营者若未以较高价格销售过,则应当遵守《价格法》的规定只标一个实际销售价,这是否符合《价格法》?

【专家解答】价格比较的模板里,被比较价格有很多情况在里面,只是说这个被比较价格要有真实依据。要有实际销售价格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标注为原价的被比较价格,如原价500元,现在促销价格400元,标志为原价的被比较价格应该有真实的销售价格记录。若模板上被比较的价格真实有依据,如前述指导价、厂商建议零售价、门店的线下价格等等,这里的价格只要能够有真实的出处的话,这种被比较价格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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